讀 者 來 信
           

編輯:
  主內平安。收到「愛筵」,愛不釋手。這本刊物對我們幫助很大,里面許多內容正是我們急需的,如對東方閃電的揭露。東方閃電的手法之一是當在一個地方暴露后,他們就迅速轉移到另一個地方去。有了「愛筵」,要識破他們的詭計就易多了。
  有一個問題:不知道為什么「愛筵」刊登政府官員的文章,我說的是第二期上刊載潘岳的“我們應有怎樣的宗教觀 論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必須與時俱進”。這是一本福音刊物,怎么刊登馬克思主義者的文章,你們這樣做與三自教會有什么區別?三自的刊物上常常登載這類的文章,如「天父」今年第一期就登有人民日報的社論。

                               祝以馬內利 江蘇讀者

尊敬的江蘇讀者:
  主內平安。收到您輾轉送來的信,對您的鼓勵我們表示由衷的感謝。請常常將我們放在您的禱告中。刊物是為大家辦的,您的意見是我們辦刊的動力。
  謝謝您詢問關于潘岳先生的文章。首先我們覺得不能因我們登了一篇馬克思主義者的文章就可將本刊物視為與三自刊物一樣。三自的刊物是為三自神學服務的,而本刊則是為家庭教會服務的,這一點是十分清楚。
  首先我們可以看到,聖經中也如實地記錄了一些官方的資料,如波斯王賽魯士所頒發的文件(見以斯拉記第一章)。賽魯士是一位開明的君王,聖經對他給予了相當高的評價。
第二,潘岳先生的文章代表了馬克思主義者中部分人對宗教看法的一種新發展,新突破,這是值得我們基督徒關注的,也值得我們贊賞。了解馬克思主義者的思路便于我們為國家代禱。但是像潘岳先生一樣開明的人畢竟仍只占少數。
  第三,不管你喜歡不喜歡,我們在很長的時間里都要與無神論者交往。我們對無神論者應以朋友相待,應以主耶穌的愛相待。長期以來,許多的無神論者對基督徒有相當的誤解,甚至有些無神論者將我們視為社會的“問題”。現在無神論者中有了新的、積極的思維,這便于基督徒與無神論者之間產生有益的對話。刊登這篇文章就是一種對話。
  第四,這篇文章實際上是一位德高望重的教會領袖推荐我們刊登的。他說,我們應該胸懷寬廣,多了解不同的思想。我們接受了他的推荐。套用潘岳先生的詞,這大概也是我們“與時俱進”吧。
  再次感謝您的意見,請定再來信交通。

                                祝以馬內利 編輯


尊敬的編輯:
  我們這里信息很不通暢,我們聽說去年年底黨中央召開了一次重要的宗教會議,能否簡單地介紹一下那次的會議?以及對教會可能產生的影響。
                                祝以馬內利 一讀者

尊敬的讀者:
  我們現在來了解去年的黨中央的宗教會議的確是有點晚了,這也說明我們報道工作的局限性。2001年12月10日至12日,我國几乎所有的高層領導人都出席了在北京的一次全國性宗教會議,參加的領導人包括江主席,朱總理等等,像這樣規模的宗教會議據稱是有史以來第一次。許多人對這一次會議都寄予厚望,希望在中國加入世貿后、在成功申請到2008年的奧運舉辦權后,中國的宗教政策將進一步開放,我國的家庭教會將得到公開的承認。
  根據人民日報的報道,國家的“新世紀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用,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維護穩定,增進團結。”
  這一政策實際上是最近几年來都一直在實行的(見「宗教工作普法讀本」,第3頁。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 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1997。)。國家一直在“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上來回摸石頭。當政策開放時,宗教自由便得到貫徹。  當政策收緊時,就在“依法管理”。所以宗教政策是緊是松,在今后一段時間里得慢慢觀察。
  就在這次會議后不久,許多地方,如北京,就通過了新的宗教管理辦法。如果按照新的北京宗教管理辦法,或許是宗教政策有了進一步的收緊。當然,這還完全只是猜測,也但愿這只是一種猜測。

                                祝以馬內利 編輯

編輯:
  讀了第二期上的“一個基督徒的法律觀”后,我將其中的一些法律條文拿去問宗教局的人,他們說沒有聽說過,還有一位公安局的人來了,問這些條文是哪里抄的。我都答不上,能不能請你們再將這些條文登一次,并著明出自何書、以及出版社,我們好去找。

                                   浙江一讀者

尊敬的浙江讀者:
  我們將你的問題轉給了“一個基督徒的法律觀”的作者,以下是他的回復。以及他對這些法規的一些短評。
  中國有關宗教法規: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1 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2 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和平聚會的權利應被承認。
  第二十二條: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同樣規定:人民享有宗教自由。人民有結社的自由。
  第五條: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任何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19號文件」許諾:教徒在自己家里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1997年10月16日《宗教白皮書》第三點規定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

  從以上國際法、中國憲法,中共中央的19號文件、以及《宗教白皮書》中,我們都可以看出,家庭教會應該是合法的。但是,不幸的是,至今這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基督徒中并得不到保障。基督徒因著傳福音的緣故而被抓已是司空見慣。看來,從紙上的保証到現實的保証還有一段距離,但愿這不是一段太遙遠的距離。

  中國基督教兩會(即三自)出版了一本書,書名叫「“三自”50問」。以下是部分摘錄
  “第30問:我國各級基督教“三自”愛國組織的職能是什么?答:它的基本職能是1正確而及時地傳達政府的指示。2及時地向政府反應教會的要求。”簡評:政府的法律、政策都是透明的,我們完全可以從政府直接領受,無需一個中間商。至于對政府的要求,可以說我們基本上沒有。有的話,也可直接向政府反應。現在各級政府都開通了直撥熱線電話,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公民的反應與要求,故亦無需一個中間商。

  “第32問:怎樣才可以成立“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答:絕大多數信徒有成立“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要求。”簡評:在家庭教會,沒有這樣的絕大多數,所以要家庭教會不加入“三自”是符合“三自”本身條款的。

  在第50問與答中,“三自”認為“對三自有公開提出異議”的人,就是“破壞葡萄園的小狐狸”。簡評:“三自”領導人的心胸之狹隘由此可見一斑。現在連中國共產黨都不怕有人提出異議,甚至歡迎公民提出批評。“三自”卻落后于整個國家的形勢,在“三自”內的言論自由還遠遠不如社會上的寬松環境。

  宗教自由的含義是:每個公民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三自”可算作一個教派,家庭教會可算作一個教派,而每一個人都應該有權利作出自己的選擇,無人可以干預。

  國務院1994年1月31號頒布了144號、14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和「宗教活動管理場所管理條例」。
  對145號令中聚會場所要登記一條,政府的解釋是“按基督教傳統習慣,教徒在自己家里過宗教生活,參加的人以自己家里人為主,有時有個別親戚、鄰居參加,其活動內容和形式也比較簡單,一般只作念經禱告。這種教徒個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動場所登記之列。”
第145號令第15、16條應該說是與家庭教會有點直接關系:“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還有一個法規需要我們的注意,這是《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于1994年制定。我們來看第二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2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3有信教公民組成的管理組織﹔4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宗教規定的人員﹔5有管理規章﹔6有合法的經濟收入。”根據這一條,我們來檢查家庭教會的情況。家庭教會一般來說雖然有固定的地點,但只有相對穩定度,一般也就是兩三年,或三五年。如果“固定的處所”指的是像“三自”教堂一樣的場所,那家庭教會達不到這個要求。第二條是沒問題的。第三條家庭教會目前做得到的不多,但應該朝這方面努力。第四條不易達到,因為所謂“宗教教職人員”一般指的是宗教局批准的人員。而宗教局一般只批“三自”的人。根據以上的簡單分析,家庭教會不合登記要求。這樣說,并不意味著家庭教會不能聚會,因為沒有法這么規定。這一條只是規定要登記的條件,但沒有說不夠條件登記的就不能聚會。根據“法無規定皆可行”的原則,家庭教會應該是可以合法聚會的。
李保樂《”三自”50問》,中國基督教兩會出版,2000年。
  「宗教工作普法讀本」第39頁,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1997。
  「宗教工作普法讀本」第52頁,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1997。

愛筵季刊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