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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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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家庭教会与政府的条列
    
7.家庭教会与政府的条列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中国有党制定的政策,有政府颁发的条例,以及人大通过的法律。看完政策(政策一般是不公开发表的),我们现在来看一下政府颁发的两个条例。国务院1994年1月31号颁布了144号、145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管理场所管理条例》。

  对145号令中聚会场所要登记一条,政府的解释是“按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里人为主,有时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 在这里一个关键性的因素是参加聚会的人数。一般来说,30人左右家庭教会是公安局能容忍的限度,如果到了50人以上,公安局可能就会采取行动了。海南岛的家庭教会曾反映说:宗教局的领导来找他们,要他们将上百人的聚会分数成小组,这样他们才好向上交待,说地方的家庭教会一般都是30人左右。如果不分散的话,上面就会下指示对他们采取行动了。家庭教会也挺配合,于是将百人的聚会分成若干个细胞小组,结果发展更快。所以是皆大欢喜。

  第145号令第15、16条应该说是与家庭教会有点直接关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条给我们看到,对家庭教会的处理一般被认为是按治安管理范畴来处理,同时是一种行政处罚,既然如此,基督徒对于错误的判决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我们已经知道最高可判三年劳教。从我们的附录中可以看到,被判三年的比例是相当高。可见,国家对基督徒的政策到目前为止还是相当严的。报纸上报道,一个骗子冒充“中纪委”,骗取钱财,被抓获后,才被判了一年(新华社2001年11月16日电)。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可见基督徒在政府的眼中比许多刑事犯罪犯还要严重得多。

  第144号令是针对外国人的,但对我们也有许多含义。第七条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教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现在许多的基督徒如果条件许可,都想出去学习学习。这一条至少没有将这条留学的路给堵死。以前有条规定,不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神学生。但我们也要看到,尽管有这个可能,但得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有关规定是什么,这里语焉不详。大概就是要经过宗教局的同意。任何想留学的人,只要有学校接受,就行了。但基督徒却要多一道手续,这是明显对基督徒的歧视,但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当然只有顺服。而且,一般来说,家庭教会的人去申请读神学而得到宗教局同意的,是少之又少。但目前公安局对护照管理又有了新的规定,只要提出申请,就可领取护照。这样一来,要经过宗教局批准才能留学学神学就形同虚设了。

  还有一个法规需要我们的注意,1994年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我们来看第二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2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宗教规定的人员;5有管理规章;6有合法的经济收入。”根据这一条,我们来考察一下家庭教会的情况。家庭教会一般来说虽然有固定的地点,但只有相对稳定度,一般也就是两三年,或三五年。如果“固定的处所”指的是像”三自”组织的教堂一样的场所,那家庭教会达不到这个要求。第二条看上去没问题,但参加的人数并不固定,所以仍能难以达到要求。而且宗教局一般也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能提供一份参加活动者的名单,这也家庭教会做不到的。第三条,家庭教会有即兴式的特点,所以能设管理组织的家庭教会目前恐怕还不多,但家庭教会应该朝这方面努力。第四条不易达到,因为所谓“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指的是宗教局批准的人员。而宗教局一般只批”三自”组织的人。根据以上的简单分析,家庭教会一般都不合登记要求。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家庭教会不能聚会,因为没有法律这么规定。上述的一条只是规定要登记的条件,但没有说不够条件登记的就不能聚会。根据“法无规定皆可行”的原则,家庭教会应该是可以合法聚会的。

  除了中央政府颁发一些条例外,各省都颁发有自己的自己管理条例,内容大同小异。在此让我们略为考察一下《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在这部条例中,一方面扩大了宗教团体的活动范围,如第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可以举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九条(宗教团体可以开办宗教院校)、第十条(可以举办文化交流活动)等;另一方面增加了对宗教活动的限制,如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印制资料需要经过批准(二十九条)、未经过备案的人主持宗教活动的财产处罚、未经过登记的团体和场所接受奉献的财产处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之外进行传教的罚款处罚等。

  家庭聚会问题,并没有明确提出。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教公民为满足个人宗教生活需要,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这一条可以解释为家庭聚会不需要登记,但没有用这样的字眼,终究不十分明确。

  该《条例》处罚全是财产处罚,对于家庭教会的传道人的罚款可以高达3万元,但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等)的规定。不知道这是进步呢还是退步。有人认为这是极大的退步。现在任何罚款标准的拟定,都要经过公民的听证会,但北京的这个条例纯粹是闭门造车造出来的,基本上是不符合宪法。

  在中国,我们发现,基督教虽被纳入宗教范畴,但与其他宗教相比,受到的限制更大。例如如果我们到新华书店看一看,就会发现,书架上有大量的佛教方面的书籍,但是基督教方面的书是屈指可数。例如,国家从国库中拿钱出来修佛庙,海南三亚的一座海上佛像耗资8亿,由当地政府和银行修建。每年不计其数的政府官员去佛庙烧香,都是坐着高档轿车去的。今天中共高官中有不少人都供佛。前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就是在职时开始信佛的,还起了法号“妙全”,在他石家庄和北京的住宅内,都设有佛堂,供奉着佛像,还设有供道台,等等。云南信佛教的家庭可以让小孩出家到庙里学佛,伊斯兰教的小孩可以上学读《可兰经》,唯独基督教,小孩不许上儿童主日学。为什么对佛教如此宽松,对基督教如此严厉?因为佛教在中国有较长的历史,以及现在海外华人中大部分人都信佛,为了对外统战,佛教地位就不一样。国安部的人在审讯基督徒时,就赤裸裸地说,中国是儒释道的国家,要防止基督教发展。执法人员公然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教教平等),这也就说明我们前面的道路还会相当漫长。

  无疑,家庭教会与政府之间有着深刻的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政府对宗教认识的根本错误,尤其是对基督教认识的错误。到面前为止,政府对家庭教会的存在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或者以邪教待之。
  2. 政府对宗教认识的错误导致政府方法上的错误,即要求每间家庭教会都加入“三自”组织,从而迫使大部分教会转入地下,形成家庭教会。所以家庭教会的形成其实是政府的政策所致,并不是家庭教会的初衷。
  3. 中国仍不是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社会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歧视,对少数人的权益保障不够。家庭教会可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
  4. 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中,基本上没有人权观念。中国文化对基督教不包容。
  5. 反右、文革,等等一系列政治运动造就了一个法盲的社会,许多领导是法盲,更多的群众是法盲。单位干部说:我就是法。警察说:我就是法。检察官说:我就是法。 报上常有报道,说某某警察将某某无辜者打死。某某蒙冤坐牢几年。

 

  在中国,总的情况是,大部分地区对家庭教会是默认,但也有很多地区,对家庭教会采取严厉的迫害。有趣的是,这些专政机关摆着那么多的妓院、赌场不去管,那么多的贪官不去查,那么多的毒品不去禁,而要花那么大的精力来管理或对付手无寸铁的基督徒,而这些基督徒又都是社会良好治安的催化剂。现在在中国,在哪一个城镇找不到妓院,赌场,贩卖毒品者?

  其实,圣经早已说得很清楚。“世上的君王一齐起来,臣宰一同商议,要敌挡耶和华并他的受膏者”(诗2:2)。“你所看见的那十角就是十王;他们还没有得国,但他们一时之间要和兽同得权柄,与王一样。他们同心合意,将自己的能力权柄给那兽。他们与羔羊争战,羔羊必胜过他们,因为羔羊是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同着羔羊的,就是蒙召、被选、有忠心的,[也必得胜]”(启17:12-14)。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为了福音的广传,所有爱主的弟兄姐妹都得作好准备,随时付出代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20岁的刘弟兄为了传福音,在2000年10月被公安人员打死。祥见“生命季刊”上的报道。)

  人间的法有时是不合理的,这时就需要有人鼓足勇气去突破。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很多,最有名的莫过于安徽风阳小岗村了。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签订契约,决定将集体的耕地承包到户。这在当时是惊天的叛逆行动,因为按当时的法律,土地是国家财产,任何私分土地的行为都被视为是否定社会主义。但是,小岗村的人如果不改革的话,就都会吃不饱。通过私分土地(或者叫承包),小岗村的农民很快翻身,过上了温饱的日子。历史证明了这些农民有胆魄,由此也启动了全中国的农业改革。要记住,改革从来都是由下面的人开始,不会由领导阶层去开始。许多的法是首先得违反,日后才能加以改进。中国这20年的改革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当然我们得准备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社会进步得有人愿意付出代价,有时候代价还不小。以前中国有一个法,叫《收容法》,被许多法学家称之为“恶法”。许多家庭教会的传道人都受过这法所带来的苦头。也有许多的人死在收容所。2003年,一位叫孙志刚的武汉青年死在了广州的收容所,由此激发了全国的愤怒,不久这个法就遭到了废除。

  既然基督徒有时不免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我们直接面临的一个执法的群体,就是政府官员,或叫干部,对于这批人我们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

    1. 府官员也要听福音。政府官员大部分都是无神论者,按照他们的规定,他们是不能有宗教信仰的。但我们行为的准则是《圣经》,《圣经》没有将官员排斥在救恩之外。耶稣传福音给了尼哥底母,腓利传福音给埃提阿伯太监(徒8:26-39),保罗传福音给方伯(徒13:7-12),还有但以理给高官传福音,都是我们的榜样。
    2. 提前2:1-3:为万人祷告,为君王祷告。我们要特别为政府,为政府工作人员祷告。我们不能等到有人被抓时才记得为他们祷告。

3、在神的面前,我们感谢政府,因为政府保护大家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4、我们要爱政府官员,不管他们对我们采取何种行动。只能爱,不能恨。


《宗教工作普法读本》第52页,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文化出版社。

《南方周末》199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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