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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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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基督徒的基本法定权利及宗教信仰自由
    
五.基督徒的基本法定权利及宗教信仰自由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作为公民,你可依据两套法律体系来寻找保护你的法律条文。一是国际法,二是国内法。因为我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而且还是一个重要成员国,所以联合国的条例是适合我们国家的公民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法。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这一人权宣言已被中国政府所接受,所以当我们的信仰自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我们应该大胆地去争取我们的权利。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争执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此规定保证对同一罪行宣告无罪后不得再次起诉,保证对同一罪行在判罪以后不得再次起诉。这一条非常重要,因为在被审讯时,我们常常听到一种说词:“你屡教不改。上次你犯了案,我们没有对你处理,这次新债老债一起算。”这种说法根本不合法律。因为上次就算是犯了错,但已被宣布无罪,被放了出来,所以这次不能再去算老账。

  作为基督徒,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服从国家权力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其实并不矛盾。圣经上记着:“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13:1)基督徒生活在世界上,就要服从世界的权柄,在今天也就是服从国家权力。

但是,基督徒的生活往往遇到许多来自国家权力的逼迫,基督徒应如何应对呢?服从在上有权柄的,是不是就是一味的任人欺凌呢?

  我们并不是无原则的一味隐忍。逼迫的情况,往往只是因为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滥用国家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守法是其主要原因尽人皆知,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绊脚石。基督徒既是神的子民,也是国家的公民——公民就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基督徒如果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仅自己遭受祸患,让这些非法行为得寸进尺,也会影响教会的发展和神国度的扩展。耶稣基督曾经叮嘱我们:“我差你们去,如同羊进入狼群;所以你们要灵巧象蛇,驯良如鸽子。”(马太10:16)基督徒应当站在基督信仰的磐石上,智慧的行事。

  中国正在走向法治,从整个国家的大政方针到各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都必须依法而行。我们作为公民,如果遇到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我们的权利,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如申请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检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申诉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基督徒和其他公民一样,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权利,都根源于宪法。宪法规范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实效性,即约束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宪法规范效力是指宪法规范对宪法关系的各个领域所产生的普遍的约束力,形成客观上应遵循的规则。

  宪法规范效力的基础是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通过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对特定的宪法关系作出统一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条文效力并不是等同的概念。宪法规范发挥效力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宪法条文的效力只是宪法规范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除通过宪法条文表现其效力外,宪法规范效力还可以通过其他普遍法律以及非规则的形式得到体现。宪法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制裁措施并不影响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实际上,由宪法调整的特点所决定,宪法条文中直接规定制裁的内容是不多的,其效力主要通过其他形式表现。

  宪法规范的效力是一种法律效力,具有自身的表现形式。在发挥具体效力时,既有对宏观领域的约束,同时也包括对微观领域的调整。既有对基本原则确立方面的效力,同时也有具体组织规范的效力。可以说,宪法规范发挥效力的领域是相当广泛的。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是相联系的,违反宪法规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法律效力并不是一种道德的约束力,他带来实际的法律后果。

     

上一篇文章:2.关于审讯
文章录入:
蒙恩
责任编辑:
无名
“约”与“法”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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