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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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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李宝芝案例
    
附录二:李宝芝案例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之一:  我所了解的辽宁省鞍山市李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和经过
作者:刘凤钢

  亲爱的主内弟兄姊妹,在这里我向您述说一件事情。在辽宁省鞍山市,一些主内弟兄姊妹因为在家中聚会,结果三个弟兄姊妹被劳动教养,很多弟兄姊妹被罚款,罪名是“邪教”。说我们弟兄姊妹是邪教,仅仅因为在某个人(可能公安部门认为他是邪教的)的通讯录上有我们一个姊妹的名字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通知。这些主内弟兄姊妹否定自己是“邪教”,他们已通过复议、诉讼、上诉等法律途径为自己申辩,目前正在上诉之中。详细过程如下。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绿化街有所基督教堂,有信徒二千多人,1993年信徒不满““三自”会”违背信徒心愿,安排有严重经济问题的长老张XX和被天主教开除的四品神甫史XX到本堂担任会长和秘书,一部分信徒离开了教堂。大家自己在家中聚会,学习《圣经》。
2000年11月11日,正当众弟兄姊妹在钮中芳家聚会时,一些鞍山市公安局的警察到来,将聚会的弟兄姊妹带到鞍山市公安局宗教科,对弟兄姊妹进行审讯。
事后得知,聚会的主持人李宝芝姊妹以前曾和威海的一个叫马燕玲的有过接触,曾为儿子工作的事情找过马燕玲,见过一、两面。马燕玲可能被认为是“全范围教会”的,或者与“全范围教会”有关,到现在大家也不知道马燕玲是什么样一个人。只是在马燕玲的通讯录中有李宝芝的名字。为此,公安局认定这些弟兄姊妹的聚会也是“全范围教会”。这些弟兄姊妹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全范围教会”,他们的聚会完全是按照正统的基督教方式聚会的,大家在一起学习《圣经》,从来没有什么邪的歪的。我们曾与这些弟兄姊妹交谈过,大家对异端、极端的宗教活动也是持批评态度的。
可是这些警察就是认定这些弟兄姊妹的聚会是“全范围教会”,是“邪教”;对这些弟兄姊妹采取了“法西斯”式的手段,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打嘴巴、拳打脚踢、“上小绳”、木棍打、竹竿抽、电棍、烤电等,用了各种刑罚,因有弟兄姊妹的材料,我这里不再细说。最终,2000年12月25日鞍山市公安局以参与“全范围”邪教活动为名,将李宝芝姊妹劳动教养两年,孙德荣、侯荣山两位弟兄各劳动教养一年,并对众多弟兄姊妹予以罚款,少的一两千元,多的三四千元。
李宝芝姊妹、孙德祥和侯荣山弟兄对此不服,2001年2月20日向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2001年3月19日,省劳动教养委员会以非法组织邪教活动为名维持劳动教养的决定。李宝芝姊妹对此不服,到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判诉讼,  2001年7月20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行为完全违背了《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严重干扰了我市正常宗教生活秩序,造成较坏影响”为由,维持劳动教养的决定。李宝芝姊妹对此不服,到鞍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为此,本人,刘凤钢,北京一个普通的基督徒去鞍山参加了这次旁听。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鞍山市中心广场的西北角的北侧,开庭时间是2001年10月18日,下午一点,我按时来到法院的大门前。大门口有三四个信徒仰头张望,我问他们是来参加李宝芝开庭的吗?他们说是,我和他们上了三楼,到了三楼一看,整个楼道内,已站满了参加旁听的信徒,有一百多人。过了一会儿,律师来告诉大家,因座位太少,改在四楼第六审判厅,大家到了四楼,大家安静地站在通道两侧,以免影响楼里的办公。大概又过了十分钟,传出因该厅还是小,只能容下  20多人旁听,律师不同意,又去找院方联系。最后改在二楼能容下 100 多人的大厅。大家进了大厅,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在公堂上,上面有三个位子,左边坐着一个男审判员,右边坐着一个女审判员,中间的审判长还没有来。书记员也还没有来。上诉代理人、律师郝庆华和刘朝东坐在右侧,上诉人李宝芝姊妹没有来,警方称警力不够,李宝芝不能到庭。被上诉代理人,公安局一处的马义和另一个警察坐在左侧。
一点四十分,书记员和审判长先后来到。审判长宣布开庭,他先让书记员宣读了一下法庭纪律,然后由他宣读了法庭程序,又问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否要求法庭审判人员回避。然后,让上诉代理人、律师郝庆华代替上诉人李宝芝宣读上诉书。

上诉书申明:(一)上诉人从来也没有参加过“全范围教会”,不能因为某通讯录上有上诉人的姓名就认定上诉人参加“邪教”。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书、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都没有提供上诉人参加的“邪教”活动的事实和证据。(二)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书以邪教活动为由对上诉人进行处罚,而一审法院却以与邪教无关的《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来作为依据维持处罚,两者相互矛盾。(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大声哭泣和跳灵舞”违背了《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与事实不符的,上诉人没有这些行为。
被上诉人称,我们对李宝芝的处理是按照公安部有关下发的绝密文件作出的,不能出示,在法律程序上是合理的,请法庭维持原判。
律师发言问:“在你们侦察李宝芝参与‘邪教’组织,有没有真凭实据?是否是因为她家中有《上山之钥》和《晨光》这两本书。”
警察称:“我们判李宝芝劳动教养是因为她扰乱了社会秩序,不是因为这两本书。”
律师再次请警察举出李宝芝参与“邪教”的证据。
警察称:“在我们抓获李宝芝等人时,他们正在组织信徒又哭又笑,跳灵舞。”接着,警察念了某某某的口供材料。
这时律师请求审判长传证人到厅。审判长问:“你们的证人能证明李宝芝没参加邪教吗?”
律师说:“被上诉代理人认定李宝芝参加邪教,应由他们拿出证据,我的证人只能证明他们被抓的那天,他们没有又哭又笑,也没有跳灵舞这件事。”
审判长沉思一会儿,同意传唤证人。
证人某某某姊妹来到厅上,审判长一字一句地说:“你的证词是负法律责任的。”
我们的姊妹说:“我知道。”
律师问证人:“你和李宝芝是什么时候开始从教堂出来办家庭教会的?”
答:“是1993年,教堂打仗(方言:打架)时出来的。”
问:“你知道‘全范围教会’吗?”
答:“不知道。”
问:“李宝芝与你们聚会时是又哭又笑又跳吗?”
答:“没有。”

审判长又请警察(被上诉代理人)问证人。
警察上来第一句就问:“你们的聚会点是经过政府批准登记的吗?”
答:“不知道。”
问:“你家离这么近,为什么到很远的家庭聚会?”
答:“大教堂,家庭聚会我都去。”
问:“你们聚会时没哭过吗?基督徒不要打谎话。”
答:“是没哭过。”

审判长令该证人下去。律师又叫上来一位信徒,审判长用同样严厉的语调告之:“你的言辞,要负法律责任。”之后,由律师问话:“请你把被抓当天的情况讲一下。”
这位信徒说:“我们被抓后,都分别关在公安局八楼宗教科不同的房间内,他们对我们进行拷打,房间里时常传出叫喊声。”
律师问:“是哭声?是喊声?”
答:“是被打发出的喊叫声。”
律师说:“继续说。”
信徒说:“我看到马义(宗教科长)用手抓着女信徒的头发在通道里走,他们还扇我的脸,让我在他们写好的供词上签字。”
问:“你签了吗?”
答:“我不签,他们就打,全是他们逼的。”
审判长对证人说:“下去吧。”然后请审判员念一份法院到教堂询问长老张XX的笔录:
问:“你在教堂担任什么职务?”
答:“我是教堂的长老。”
问:“李宝芝是你们教堂的信徒吗?”
答:“自从1993年离开教堂就不是我们的信徒了。”
问:“李宝芝参加‘全范围’邪教,你知道吗?”
答:“她离开教堂,参加什么,跟我们无关。”
问:“从她那里收缴的《晨光》、《上山之钥》是你们教堂的书吗?”
答:“信徒除了读《「圣经」》,都不是教会的书。”
念完后,律师立即出示,此书是教堂卖过的书的发票,而且交给法庭有关长老张XX有严重经济问题的审计报告。
审判长明显有些不耐烦了,拿出了公安部责令省公安厅协查李宝芝邪教的通报,念了一遍,律师指出,此通报只下令协查,并没有结论,并没有说李宝芝是邪教,市公安局仅凭李宝芝有威海马燕玲的名字,就定为邪教,这是不对的。
审判长说,现在法庭最后陈诉。
律师说:“以上审理过程,被上诉人始终没有拿出一条李宝芝参加邪教的证据,我国正在法制轨道上不断健全,又在联合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希望法庭公正审理,还基督徒一个清白。”
被上诉人称:“邪教的本质是反政府,反政府的特点是不服从‘“三自”’的管理,国家虽然同意信徒在自己家里聚会,只限於在自己的家里,我们认为,李宝芝的处理是合法的。”
律师紧接着逼问,既然是扰乱社会秩序,也只处罚1000元以下罚款,也不应劳动教养。
审判长打断了律师的讲话,宣布法庭在广泛地听取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意见,经核议后择日宣判,法庭审理结束。


2001年10月23日,天还没有亮,我与李宝芝的儿子来到鞍山火车站一起到教养院看望他的母亲。这时候天已经大亮,虽然天气很好,阳光明媚,万里无云,但我的心情总是沉甸甸的。18日法院庭审的场面,总使我挥之不去。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只凭一张上级公安机关的协查通知,就判我们姊妹两年劳动教养?为什么已为人之母的老姊妹惨遭侮辱和殴打?为什么正常的宗教生活,却被打成邪教?

列车有节奏地前行着。李宝芝姊妹的儿子,因起的过早,扒在小桌上小睡。这位失去母爱的孩子,毕业后没有工作,父亲是一个老实巴交的人,在一家工厂看大门,母亲被抓,父亲一直很怕,开庭时也没敢到庭。每个月只有他,带着教会弟兄姊妹的温暖往返於沈阳和鞍山之间。

将近上午十点,列车驶进了沈阳车站,我们在广场前乘坐一辆公共汽车到了郊区,然后,换乘一辆小公共汽车到了离市区30公里远的马三家教养院。
这里没有高墙电网,也没有武装警察站岗,牌子上写“辽宁省思想教育基地”,门前屋里坐着两个保安,同他们打了招呼,就进了“基地”大门。

进了大门,走了很长一段的路,我们来到李宝芝姊妹所在的劳动教养女所一大队。经过与警察交涉,警察答应我们可以见李宝芝姊妹。中午12点左右,李宝芝姊妹被一名没有穿警服的“队长”带到食堂,交给了管食堂的女警察。女警察指了一下我们坐的桌子,李宝芝走了过来,她身材不高,圆脸盘,不大的眼睛里露出温和喜乐,我快步上前,握住她的手,忙自我介绍,说:“我是北京来的弟兄,受你们教会的邀请,和我们北京的弟兄姊妹的委托来鞍山参加您的申诉庭审的,今天特来看望您的。”

这时我发现李宝芝姊妹的眼睛湿润了。我的手被握得很紧。

我请李姊妹坐下,详细地向她讲述了10月18日鞍山中级法院开庭的全过程。当她听到律师为她全力以赴追问对方拿出李宝芝等参与邪教的证据,对方始终拿不出来时,李宝芝讲:“我上告不是为了我自己,我受苦挨打,是为了主,我可忍受。但把主的教会说成是邪教,我决不答应。”

我问李宝芝姊妹:“他们打过你吗?”
答:“在公安局宗教科打过我,在教养所没有打过我,宗教科的马义到教养所威胁过我两次。”
我对李姊妹说:“请把在公安局被打的事情讲述一下好吗?”
答:“好。2000年11月11日,我在聚会中被抓,关押在公安局八楼的宗教科,五个人关在不同的房间内,当天晚上,我听见侯荣山、孙德祥两弟兄的叫喊声,伴随着电击声,还有两个姊妹当晚被他们打得很厉害,张雅如姊妹当晚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又带回公安局,钮中芳姊妹被他们用手铐┅┅”

此刻李宝芝姊妹哭着说不下去了。我往李姊妹碗里夹了菜,让她平静一下。

李姊妹接着说:“他们用手铐将钮姊妹的双手分别铐在暖气管上,双脚被绑,可恶的是那些警察们坐在钮姊妹的身上,用电棍电击钮姊妹的上身和脚心,后半夜用小绳勒姊妹的双肩,直打得姊妹口吐鲜血,硬逼着她交代我曾说过‘大教堂不得救’,和我们聚会的时候,哭过跳过。钮姊妹就是不说,才如此被折磨。你这次来,可以去问问。”
我点了点头。然后我问:“他们是怎么对待您的。”
答:“他们也同样用电击,扇耳光,扇嘴巴,审讯人员知道我有心脏病,给我准备了一盒抢救药。宗教科长马义还说:‘你知道什么是法西斯吗?’言外之意,让我知道他就是法西斯,让我只能屈服。我被抓了一个月没有口供,然后对我连提审三天两夜,不让我睡觉,两手被铐得让人难以忍受,在我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做笔录,不让我看内容就签字,还说:‘我只能轻写,不能重写。你就签了吧!’”

时间过得很快,我们和李姊妹的见面结束了。
告别了李宝芝姊妹,我们走出了劳教所大门。

刘凤钢 中国大陆基督徒,现居北京。(原文发表在《生命季刊》,谨致谢)

 

之二:     会 见 笔 录

时间:2001年8月8日
地点:辽宁省马三家教养院
被会见人:李宝芝
会见人:郝庆华、刘雪芹

问:我们是辽宁钢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了解一下你案件的事情,你同意上诉吗?
答:同意。
问:请你讲一下具体情况?
答:96年和马燕玲在乘车过程中相识,马燕玲是威海火车站列车员。为孩子今后谋生,到东海考查,以便於做生意。就带孩子去威海马燕玲家。在马家中,没有参加任何基督教活动。回来后,到佟二卜做生意,承租过柜台。以后和马燕铃再没有联系。97年,公安局核实过此事。
问:威海还有什么事吗?
答:没有了,我也没有马的电话号,她也没有和我联系。马有些精神不太好。据了解她没有     受过任何行政处分。关於我和张国光相识的情况,向你们介绍一下。认识他是通过黄新生,丁长老。黄和丁都是鞍山的基督教徒。现在我想起来了,威海,徐明君(通过马燕玲介绍)   来到鞍山找到我,要推销眼镜。
问:在鞍山你何时被拘?
答:2000年11月11日,在聚会过程中被抓,我是主持人,不是联系人。这个主持人只是指导大家唱赞美诗,搞教会活动。被抓一个月左右没有口供,然后外提三天两夜轮流审问,两手被扣,让人难以忍受,审讯人员知道我有心脏病,给准备一盒抢救药,马义还说:“你知不知道什么是法西斯?”言外之意,让我知道他就是法西斯,让我只能驯服。
问:你看见别人被打没?
答:我被抓的当夜,听见时时传来叫喊声,当天晚上,听见侯荣山、孙德祥叫喊声并伴随电棍的电击声,还听见张雅茹、钮中芳的哭喊声,张雅茹当晚进医院抢救又被带回公安局。别的就记不清了。我被抓之后的一个月之后,一直也没有交待过什么,然后他们就审问我三天两夜,不让我睡觉,在我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做笔录,并没有让我看内容就签字,还说,“我只能向轻写,不能向重写,你就签吧。”
问:别的还有什么情况要介绍吗?
答:没有了,我坚持上诉,澄清事实,还我清白。

上述材料,看过,属实。李宝芝(签名、手印)2000年8月8日
之三:   会 见 笔 录

时间:2001年9月9日10时
地点:鞍山教养院八队
律师:郝庆华、刘朝东
当事人:孙德荣,性别:男,年龄:52,民族:汉,工作单位:千山区沙河镇西沙河村农民,住址:千山区沙河镇西沙河村二组

问:我们是律师,作为李宝芝的代理人想向你了解些情况,希望你能如果介绍情况,如果讲假话,将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会如实介绍情况,如讲假话,我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请介绍一下2000年11月发生的事情。
答:去年我们一些基督教徒在11月份曾举行活动,进行聚会,对上帝进行祈祷,这次聚会是由我提议的,当时我只通知了二、三个人,原计划召集十多个人,没想到聚会时来了近百人。聚会时没有宣传基督教以外的内容,也无固定的组织形式,更没有强迫别人加入我们的信仰队伍,但没有想到公安人员竟强行将我们带走,甚至采取非人道的手段,获取口供,公安人员把我带到市局八楼政保处,我只记得有姓麻的,个挺高,还有一个可能姓尹,别人我就记不清了。最初他们让我交待态度还算可以,到了晚上六点多钟,态度发生变化,将我两手分别用手铐铐在两侧暖气管子上,把腿用绳子捆上,用脏布将嘴堵上,然后一个人骑在我身上,另一位蹲在我脚上,用电棍过脚,这种滋味令我难以忍受,后来不得不按公安人员马义的要求做了虚假的口供。在此之后,公安人员马义等人曾在第一看守所对我外提也让我按他的要求,完善案情细节,由於是假的事情,我说的与他们的要求不符,也受到马义的打骂,马义曾用手打的嘴巴子,公安人员这种做法令人难以理解。
问:还有什么要讲的?
答:没有了。

以上看对。孙德祥(签名)

之四:   会 见 笔 录
时间:2001年9月9日11:30时
地点:鞍山教养院
律师:郝庆华、刘朝东
当事人:侯荣山,性别:男,年龄:51,民族:汉,住址:台安县黄沙镇侯家村三组

问:我们是李宝芝的代理人,现向你了解一些涉案情况,希望如实介绍,如提供虚假证词将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愿如实介绍情况,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你介绍一下去年11月聚会的情况。
答:聚会时,是孙德祥通知我们这些基督教徒去赞美上帝,敬拜、祈祷,一切活动是按「圣经」的要求去进行的,参加人员没有未成年人,也没有宣传其他的教义,没有人跳灵舞,没有人大声哭叫,假如说有人因祈祷,感恩主的慈祥会流眼泪,但不会存在大声哭叫,搞这次活动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宣传纲要,学习方式,但没有想到来了这么多人。
问:为什么你不到教堂去搞活动?
答:以前我们在教堂聚,后来教堂产生矛盾,长老等人争夺地位,还打仗,长老说:到不到教堂都一样,在哪信主都一样,只要你保持信仰就一样。这是丁长老对我们说的。关於赞美敬拜活动,有拍手这样一种方式也是正常的,「圣经」里有这样的场面。后来公安人员的做法,伤害了我们基督教的感情,我过去一直认为政府允许我们信仰基督的,没有想到有些人的做法却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去甚远,这使我个人很伤心,但无论怎样,我们都没有信仰什么邪教,既然讲到这里,我不得不将公安局马义等人的刑讯逼供情况说一下。为了让我们交待所谓的“邪教事实”,马义曾让他手下的人将我两手用铐子铐上,然后用绳子强行向上拉,用脚踩我两肩,还有一次,马义将我两手分别铐在两侧的管子上,两腿捆在一起,马义坐在我身上,用电棍电我上半身,用电棍在身上走了好几次,记得当时我押在鞍山第一看守所时,马义两次外提往回送时,看守所那都有记录,马义为了防止验伤暴露了他的残暴一面,还用脚踢我的下身,有时还威胁我说,你再不老实,用刀将你腿的肉割开,撒精盐。马义当时还用木棍打我,当时多处皮下充血,另外,马义也不象一个公安干警,还说用电烙铁烙我,严重的时候,用电炉子烤我的双膝,现在还留下很深的伤痕,记得给我上绳时,我没有按马义的意思去交待,当时被绳子吊的我两次休克,昏死过去,现在想起来还有后怕。


以上材料我看过,情况属实。侯荣山(签字)2001、9、9,11点30分

之五:  会见笔录

时间:2001年9月9日15时
律师:郝庆华、刘朝东
当事人:钮中芳,性别:女,年龄:45,民族:满,工作单位:鞍山钢院,职务:职员,
住址:台安县黄沙镇侯家村三组

问:我们是辽宁钢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李宝芝的委托,做她的代理人,想向你了解有关情况,希望如实介绍,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会如实介绍我所知道的情况,如讲假话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请你介绍一下,去年11月11日发生的情况。
答:当时李宝芝等人在我家举行的家庭聚会,我们参加的这些人都是基督教徒,我们之所以不在教堂举行活动,主要是因为教堂内过去为争权夺权霸占钱财发生过打仗的行为,所以在此以后许多信徒就都不在教堂举行活动了。去年这次的活动,后来被公安人员调查,到现在我们都感到很委屈。我们除了信基督外,并没有信仰别的教,同时我们也没有强迫别人信教,更不知道什么叫“全范围教”。我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也没有什么活动经费,更没有自己的宣传材料,所有的活动都是按照教会基督教会的要求去进行的。我从来没有见到李宝芝具有超出基督教教义以外的宗教活动。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当天下午,我们一百来人都被拉到了市公安局,更令人发指的是公安局的马义采用各种卑鄙的手段,进行刑讯逼供,简直不象一个公安人员,跟社会痞子没有什么区别,硬往我们这些教徒身上泼屎,连一点基本的人性都没有,可能是由於我们搞家庭教会,影响了市教堂的收入,有可能受教堂那些人的指使和买通,对我们这些真正的基督教徒进行迫害。
问:你们在11月11日那次聚会时,是否有过分行为?
答:没有过分行为,我们这次活动没有什么特别的举动,不存在大哭大叫的行为,更没有什么跳舞的内容,没想到马义这个人那么残忍,对我们进行行刑,记得他打我的时候,在那天下午二点多钟,用绳子将我反捆,打我嘴巴,用拳头打,是腹部,上绳,这样一直持续了几个小时,到了晚上约7、8点钟的时候,当时马义穿着毛衣、毛裤,由於马义打得累了,热了,将外衣、毛衣、毛裤都脱了,只穿运动服,马义打人打得大汗淋漓,气喘吁吁。这时我吐了两口血,见此状马义就停了下来不再打我,到了半夜马义又给我安排在另一间,用手铐分别铐在两侧的暖气管子上,撅在床上,扒掉袜子,一个高个子的警察坐在我身上,然后马义用电棍不断地击我,这样的状态持续了两个小时,这时有人喊“马科长,吃饭了”,马科长才走了。等马义吃完饭,喝完酒后,回来又用电棍电我的手和脸,后来马义太困了就休息了。到了第二天马义又拿电棍来找我作材料,马义威胁我:“如果你再不说,今天我们还得收拾你。”这样我没有吱声,马义让我按他的意思进行“交待”,我没作声,见此情景,马义就开始作笔录,写完,就让我签字,我当时害怕,没有看材料就签了字,现在每回忆此事,我对自己不能如实教述,违心地按马义的要求制作虚假材料感到后悔和自责。

以上我看过,情况属实!

钮中芳(签字)2001年9月9日16时

 

之六:  关於基督徒在汪家峪聚会被抓捕的情况反映

一、关於聚会情况。我是一名基督徒,在汪家峪钮中芳家聚会我也曾去过(根据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97年10月16日《宗教白皮书》第三点规定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抓捕的那天我虽没有去,但那里的聚会没有邪教的东西,就是实实在在的信基督,是纯正的基督教。唱诗、祷告、读经、交通等。抓捕那天开的是唱诗赞美祷告会。人太多造成了扰民。很不对,应该进行教育或一定处罚。

二、关於抓捕的情况。2000年11月11日中午,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一处马义等人没有持拘捕证,在鞍山郊区汪家峪抓捕正值聚会的信徒百余人,带到市公安局八楼拘禁。从当天下午5时到次日下午5时半,才将人陆续放完。(有的已超过24小时,还有三人李宝芝、孙德祥、侯荣山拘禁到晚九点多,才送至月明山拘留所,在月明山拘留所拘留时间分别为侯、孙49天,李55天),并且对某些人罚款1-2 千元不等,不给收据,若要收据,就拒绝放人,罚款总数3-4千元之间(有签字证明),而且拘留期间,不给任何饮食。当天下午威逼李宝芝带路至李家抄走家中电脑一台,并将李手提兜内的现金三千七百多元、BP机等物没收至今未归还。还有两本南京案陕印刷公司出版的「圣经」也被抄走。

三、关於逼供的情况。信耶稣的人没有组织也没有领导,只是按「圣经」去做。马义等人审问的问题,难以回答。若不按他们的意思回答,就大打出手:打嘴巴、拳打脚踢、“上小绳”、木棍打、竹竿抽、电棍、烤电等。马义他们背着局领导对基督徒下如此狠手。真是无视国法。行刑逼供屈打成招,(若是翻供上刑更重)。造成冤假错案将基督教会定为“邪教”组织。

四、关於受刑的情况。有一个姊妹叫钮中芳,45岁,是接待家庭的主人,从11日下午2点开始审讯、毒打、电棍、小绳等各种方法折磨直至午夜2点(长达12个小时),12日下午5时半放人(已超过24小时,钮被放出时,脑袋肿得象个大窝瓜,电棍所致),11日下午,马义当着百余信徒的面抓着钮的头发来回走,并下令手下买四条绳子捆绑他们(李、孙、侯、钮),钮的嘴巴子被马义打的无数,直至口吐鲜血为止,“上小绳”是人最受不了的,疼痛难忍,马义乘人之危,揪着头发打钮的嘴巴子,更残忍的是在双臂后绑的情况下,马义用拳头击打钮的小肚子,钮疼得死去活来,叫喊时,马义关上门不许喊叫,至今仍然有隐痛。当天晚上,马义和刘警官酒后将钮置於床上,双手分别绑在床头的两侧,刘警官坐在钮的大腿上,马义手拿电棍烫钮的脸、手。甚至将钮的袜子脱下,要电脚心,两人一同折磨着,一直水米未沾,而且已经被打的死去活来的弱女子。男女授受不亲,既是犯人也应有男女之别,何况在没有定罪之前呢?这不仅使钮的心灵受到侮辱,也有失於中国警官的形象,更有损於中国公安的威严。打人的累得大汗淋漓,外衣、毛衣都脱下,午夜 2点多钟,马义、刘某累了,
喷着酒气睡着了,可怜小钮在床上有尿也不敢喊,怕再遭毒打,直憋到天亮,真是惨无人道。打到这种程度,仍然罚款4千元,不给收据。

有一弟兄侯荣山,51岁。遭到更加残酷的刑罚,从11月11日下午2点开始审讯,也就是受刑的开始,马义等人用一米多长的竹竿,粗细3厘米左右,抽打侯的背部,运用的力度和频率无法计算,两根竹竿都打劈了好几半,人的背部怎能承受的住呢?侯一连半月不能仰卧,打人的累了,就让侯蹲在地上,不许坐,四面又无靠,在侯面前放一电烤灯(我起的名字,因不知是什么刑具),侯的眼睛烤得受不了,就要挺起脖子仰起脸,马义等在电烤灯的后面用竹竿打脑袋,随时纠正姿势,双侧膝盖部位烤起了四、五个大水泡,超过2个厘米左右,(已经留下疤痕),直至休克为止。从11月11日下午2点开始到午夜2点,一直没有停止审问和受刑,在这段时间里,不管是谁进来(以马义为首)都要对侯进行一次拳打脚踢,不少於7、8个人。上小绳更可怕,将侯的双手用手铐锁在背后,用脚蹬住侯的肩膀,再用绳子绑在双手上,拽绳子向上提┅┅,太残酷了。午夜两点以后,将受了重伤的侯双手背后烤在暖气管子上站到天明。侯脸部被电棍所烫的伤,当时有很多人看见(未放的基督徒和拿钱来赎他们的人)。

11月12日马义他们吃完午饭后,又开始审问。马义用棒子再次毒打一夜未睡、水米未沾,而且已经被打了12小时之多的侯荣山。有一警官,高个子,姓麻,脚穿皮鞋,狠踢侯的小便,当是侯疼的上不来气,在没有定罪之前,侯仍然有公民权,这样的刑罚是否侵犯了人权,马、麻是否是知法、犯法呢?更惨的是动用电棍将侯置於床上,两手分别用手铐锁在床头两侧的铁管子上,双脚用绳子绑在一起,绳子另一端在一警官手里向后拉,将人拉直固定,刘警官坐在侯的小腹上,再有一警官手持电棍,从侯的嘴开始向下行刑,电棍触到气管部位时,人真象断了气一样难受。然后触胸部到腹部,电棍触到肚脐时,人的全身都无法忍受那种难以用语言表达的痛苦(行刑人员应该亲身体验一下,再去电别人的肚脐吧!如此,虐待折磨是否给警徽抹黑)。电棍仍然向下作恶,要触到小便时,马义用手挡了一下;行刑人员算是手下留情了,但并没有停止,从大腿一直电到脚趾、脚心、全身用电棍触一遍,当时被电的浑身战栗,电后的烫伤糊印更是疼痛难忍。

11月28日,再次提审侯荣山,前次被打的伤还没有痊愈,却又经历了比上次更惨的酷刑,马义仍用木棒子专打侯大腿的两侧(疼痛敏感区),站立不住就会摔到,马义又将侯揣到在地,脚踏在侯的胸部,用电棍电侯的嘴和气管,呼吸就更困难,当时在场的杜文学和一名姓金的女警官看到这种场面,都开门出去了。没有一点反抗能力的侯再次被马义等人绑在床上,又重新体验一次叫人不寒而栗的电棍电全身的经历,姿势、方法和11月12日那次一样,只是狠度有过之无不及。

遍体鳞伤的侯被送回月明山看守所,朱所长和陈管教验伤后,将伤情全部记录下来,当时还有被拘留的20来个犯人都看见了。以后再一次提审侯时是马义将侯送回月明山拘留所,到门口时,马义威胁说不准验伤,否则扒了你的皮,又凶狠地踹了侯一脚,才回去。

孙德祥弟兄也遭到了摧残,将孙的双手用手铐拷在暖气管上,双脚分别锁在床的两侧,嘴用毛巾堵上,用电棍从上电到下边,痛苦也无法喊出声来。

李宝芝一次提外审时,三天二夜不许休息睡觉,马义他们轮流审讯,轮流休息,惟独不许李休息,致使精神恍惚在别人的口供上签字画押。

李宝芝姊妹双手上下交叉反铐着,一只手从肩膀上背过去,另一只手从肩胛骨下背过去,可是李宝芝的胳膊短,双手铐不上,他们就用力扣,当时听到骨头拉动的响声,总算铐上了,可是李的体位变了形,他们想取下手铐却取不下来了,又喊了许多人来帮忙取手铐,两个人将李的双肩用力后背才取下,李的双肩怎能不受伤呢?在回答审讯时,若不按马义的意思回答就劈头盖脸的打嘴巴没子、打脑袋。

当时还有许多人被打,动用电棍,甚至有一人休克,送至医院,因着这许多的刑罚,有的人吓怕了,返回家后又给马义等人送钱、烟等4千元,想求马义等人放回李、侯、孙等,免受苦刑,钱物均被马义等人收下,人始终未放,送钱人见没放人,就向马义等人索要钱财时,就下令再传讯送钱人,所以送钱人不敢索回钱物,人也至今未放。

五、关於审判结果。我们本是基督教,确定我们为邪教(根据是什么?),在让孙、侯两人签字时并没有让其看劳动教养决定书,威逼签字,教养两年。

六、关於继续抓捕情况。从11月13日开始,马义等人继续抓基督徒,其中有李庆东、李锦等人被抓,罚款(若不交钱就动刑),马义等人不但骚扰许多基督徒的家(撬门入室、蹲坑、电话监控),还骚扰许多他们的亲属以及家人的单位,造成很坏的影响,他们仍在继续抓捕8个姊妹,致使8个家庭的女主人背景离乡,有家不能归,一怕“罚款”;二怕“上刑”,在这寒冷的严冬,在这新年春节之际,这些家庭苦不堪言,夫盼妻,儿盼娘,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这不真是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不知这8个人能流浪到什么时候?

七、我们的要求。我国是法制健全的国家,更是尊重人权的国家,办案更注重证据。象马义等人无视党纪国法,行刑逼供,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将纯正的基督教会定为邪教组织(有证据吗?),不仅伤害群众感情,无形中更扰乱了社会治安,也扭曲了中国公安的形象,失信於百姓,失信於人民,更失信於政府。

所以我们切切地恳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能重新审理此案,注重证据,重新调查:(1)为我们基督教平反,除去莫须有的“邪教”罪名。(2)无罪释放被马义等人所陷害的三名基督徒。(3)退回罚款、电脑及没收Á─钱财(BP机、3千7百多元钱)。(4)使流浪在外的8人平安回家,不再抓捕。

鞍山基督徒 2001年1月18日
之七:

  鞍山市公安局一处以保释金为名的罚款(不开收据)一览表
(下面是姓名、金额,由本人签字证实)

邹玉芝2000,邹玉芝(签字);王素霞2000,-----?---刘素兰2000,刘素兰(签字);马秀芳2000,马秀芳(签名);沈素丽2000,沈素丽(签字);许凤兰1000,崔敏2000,崔敏(签字);马利1000,马利(签字);张雅茹2000,张雅茹(签字);于会玲1000,于会玲(签字)(款已返回);马艳2000,马艳(签字);刘贺1000,刘贺(签字);钮中文1000,钮中文(签字);钮中芳4000,钮中芳(签字);谢敬东2000;谢敬东(签字);李庆东3000,吴素珍 1000,张义满1000,路素芝2000,路淑芝(签字);王会艳1000,王会艳(签字)。

之八:

  鞍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文

(2000)第798号

李宝芝,女,45岁,汉族,六年文化,现住立山区工业街73栋,系鞍钢房产公司工人。
孙德祥,男,51岁,汉族,九年文化,现住千山区沙河镇西沙河村,无业。
侯荣山,男,50岁,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台安县黄沙镇侯家村,系台安县黄沙镇侯家村农民。

现查上述三人犯有下列违法犯罪事实:李自1998年10月以来,伙同孙德祥、侯荣山等人组织、参与“全范围”邪教组织活动,於2000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在千山区汪家峪村钮某家组织钮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柳某某、李某等100余人参与“全范围”邪教活动,影响较坏,被当场抓获。

根据国务院《关於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李宝芝劳动教养二年。自2000年11月12日起,至2002年11月11日止。

决定对孙德荣、侯荣山各劳动教养一年。均自2000年11月12日起,至2001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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