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劳动教养场所是对劳动教养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第六条: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收容审批
第十条:对以下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1:罪行轻微,不够行事处分的反革命份子、反党反社会主义份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行事处分的;
第十一条: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的意见,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书上签名。
第五章:教育改造
第二十九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应当以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为中心,进行“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教育,开展“学雷锋,做新人”的活动,采取上课、讨论、个别谈话、举办展览、外出参观等方法,并运用各种社会力量,组织家属劝教,邀请原单位、街道组织、社会知名人士、英雄人物、劳动模范和解除劳动教养后表现好得人给劳动教养人员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劳动不超过六小时。
第七章:生活待遇
第四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的被服自理。布票、棉花票,按当地居民定量供给。对无家和却有困难的,可由劳动教养所提出需要补助的人数及所用布匹棉花的数量,报请当地商业部门予以供应。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宿舍,应当光线明亮,空气流通。住房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检查评比。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定期理发、洗澡、洗晒衣被,每天打扫卫生,定期打扫除,消灭臭虫,虱子,经常保持室内外整洁。并注意做好劳动教养场所的整修和绿化。注意劳逸结合,保证劳动教养人员每天睡眠八小时。
第八章:通信、会见
第五十二条: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家属时,不旁听。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
第五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
第十章:解教、安置
第六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应当按期解除劳动教养,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路费。原住地公安应当凭“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