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筵-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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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一.概论
一.概论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作为基督徒,每天我们要面临两个“法律”,一是圣经意义上的“律法”,二是世俗政权意义上的“法律”。律法,又称“约”,从广义的角度说,指的是神所颁发的条例,是属天的范畴,这些律法或约全部记载在《圣经》里。法律,指的是由人所颁发的条例,是属地的范畴,一般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发 。因为基督徒有双重的国籍,一是属天,二是属地,所以我们对律法和法律都有义务遵守。属天的律法与属地的法律大多数时候是能和谐统一,互不冲突。如两者都禁止杀人,不许偷盗,等等。有时这二者互补,如人间的法律没有规定如何爱人如己,但神的律法却告诉我们如何爱人。但有时,两者会互相冲突。例如我国政府的某些官员,特别是一些地方官员,对宗教自由的解释往往非常狭隘,要求信徒只能在政府认可的教堂,也就是“三自”教会里聚会、谈论福音。如果一个基督徒,秉承圣经的教导,到一个陌生的村庄传福音,往往会遭到迫害,轻则拘留,重则判劳教。不幸的是,现在每年都仍有不少的基督徒因着传福音而被处罚、坐牢的。这就是律法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圣经教导我们要顺服掌权者(罗13:1-7),而另一方面我们又读到彼得和众使徒面临迫害时的经典回答:“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圣经在另一处也记载,“彼得、约翰说:‘听从你们,不听从 神,这在 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4:19)人间的法律与属天的律法之间的冲突已有两千余年,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或许在耶稣再来前,这个问题会一直存在。这就构成了本书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神的律法与人世间的法律,以及这二者间的关系,尤其是当冲突产生时,我们基督徒应有的态度。

  中国正步入一个现代社会。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法治与法制,强调公民的权利,强调对弱者的尊重。对此我国新一代领导人及全社会都有非常清楚的认识。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传统上人治的国家。人治,就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话就是法律,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就可左右全国的公民百姓的生活。在二十多年前,中国甚至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国家。那个时候,一些领导的话比法律还重要。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说成了“内奸!”,于是这位国家主席没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被迫害致死,死时连自己的名字都没有了。他的夫人王光美女士在刘少奇诞辰100周年的记念会上说:历史是公正的。意思是历史终于让他的丈夫得到了平反。但是,王光美女士应该知道,在刘少奇主政的时代又有多少冤假错案呢?许多人死于刘少奇的迫害,而刘又死于同样的迫害。中国这五十年来,因政治和宗教原因而受迫害的不下百万,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因为中国当时处于一种人治传统的结果。

  今天,中国的新一代领导人日益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2004年初,普世公认的人权第一次写进了我国的宪法。2005年3月,胡锦涛先生在中共高级干部培训会议上指出了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摆在了第一位。总理温家宝说:中国要在10年内实现法治。2005年第一期的“求是”杂志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杨的文章, 他强调说:只有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把全体人们的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化、并通过严格的执法活动予以实现,我们的政府才能得到全体人们的拥护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利益。肖杨院长文中的人民也包括了基督徒。要取得基督徒、宗教信徒的支持,公检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来保护大家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的立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所颁发的行政法规也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我们作为中国公民,理当与时俱进,不仅要自己积极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也当积极督促政府官员遵守国家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要做到前者其实不难,要做到后者就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包括我们基督徒的巨大勇气和智慧。可以说,叫政府官员守法比叫一般公民守法更难。因为他们手上掌握着权力,而我们是一无所有(林前1:26-28)。政治学学家都指出,政府部门有着天然的权力扩张欲望,而这种扩张往往是以践踏公民的权利为代价的。因此我们面临着相当艰难的责任。正因为艰难,我们许多公民(包括基督徒)对于国内众多的违法现象和不法之事的态度是能躲多远就躲多远,我们不愿意,也不敢按公义和正直行事为人。

  但我们应该看到,今天的中国政府是真正有决心走向法治社会。中国此刻也有着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国内的法律要与国际法接轨。同时,中国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在联合国的许多法律文件上都签了字,这意味着中国已将自己置身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监督之下,这说明我国政府有勇气走向法治。据2001年11月5日《检察日报》载:入世后,中国有2000多条法律法规、1200多条司法解释因不适应国际法将作修补,建立与WTO规则相适用的法律体系。我们相信,中国法律与世界法律接轨,将大大提高我国的法治质量。现在我们可以用普世的人权标准来检查我国的人权标准。例如,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因一个基督徒传福音而判他三年劳教,因此我们有权质问我们的行政机关,他们对“宗教自由”理解的基础何在。同时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任何践踏他们权利的人作斗争,这些人中包括了文化程度极低的农民。

  基督徒应该知道,毫无疑问,《圣经》是强调法律的。事实上,《圣经》从人类诞生的一开始就强调法治的观念。《圣经》由两部分组成:“旧约”和“新约”。约就是法治观念的最初形式,约就是针对罪而言的。人类如果没有罪就不需要约,或曰法。人因有罪,故一定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惩罚。《圣经》告诉我们神是无罪的,而且神是最高法官,他又是一位无所不能的神。对于人类的罪,神怎样惩罚也不过分,但是神为了体现他对人的爱和公义,他竟然与人类签约,表明他愿意将自己置身在一个限制下。可见,法律观念从一开始就是基督教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且法的源头是神圣的上帝。只有基于这样的根基,我们才可说,法是神圣的。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例如美国的法律,都是直接源于《圣经》中的十诫。因人的罪恶,法律成为必要;因神的公义,法律才有了基础。我们的神是对罪恶发怒的神,我们的神是“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摩5:24)

  因此,在中国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基督徒不仅可以在道德、经济方面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也可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或者说,中华民族可以从《圣经》中得到巨大的精神资源,来帮助整个民族按照宪法制定的方针,使中国走向法治的道路。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警察抓了一位传道人,这位传道人告诉警察,其实他们是同志。警察问,他怎么与这位传道人成了同志呢?传道人回答说:你对付外在的罪,我们对付人内在的罪,内在的罪消除了,你也就不用去为外在的罪操心了,我们岂不是同志?这位警察听后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中国现在缺少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缺的是守法与执法的精神,这就构成了信仰危机的一部分。而基督教可以积极地弥补这一危机。同时我们还观察到一个现象,就是中国的无数的贪官里,绝大多数都拜偶像,他们烧香,求菩萨保佑他们度过被审查的难关。没有一个贪官会来教会求上帝来保佑他们?为什么?因为他们都知道,基督教的上帝是不会保佑罪恶,不仅不保佑,而且会对贪污腐化加以怒斥。

  那么,一般的基督徒,特别是家庭教会的基督徒,如何才能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有益的贡献呢?首先我们当然要好好研读《圣经》,按圣经的原则行事为人。同时,也要能略微了解中国法律。如果一个中国的普通基督徒能知道如何爱主、遵守法律,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来保护自己,那就是基督徒对法治建设最好的贡献。当一些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时,我们基督徒有勇气当面向他们指出,或在适当的时机向有关监督部门反应,从而维护法律尊严,那就是我们基督徒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的贡献。一个警察对公民施暴,可能不仅仅是这警察对你个人的作风粗暴,而且会有一系列的违法之举。在本书附录中,我们看到鞍山的基督徒受到残酷暴力虐待的记载,但如果我们只认为是鞍山公安局仅仅在虐待基督徒那就错了。鞍山市公安局原局长林福久贪污受贿高达5000万人民币,平均每年受贿500万,也就是平均每天受贿超过一万,他最终被判死刑。原全国宗教局副局长胡长清官拜部级,在他任期内基督徒广受逼迫,结果后来查出他有严重的贪污受贿问题,结局也是被判死刑。在附录中我们知道,新疆对基督徒迫害也严重。2005年8月新疆石河子市法院判处宗教局官员郭唯丽有期徒刑11年,因为她敲诈宗教信徒钱财。湖北襄樊地区迫害华南教会非常厉害,那里的市委书记孙楚寅是个大贪官,被判了17年徒刑。几乎我们可以发现,每个迫害基督徒严重的地方,都是贪官污吏横行霸道的地方。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在受到非法待遇而能及时向他的上级或向媒体报告,那就能帮助国家减轻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帮助国家维护正义就是我们基督徒最好的爱国方法。

  但很可惜,我们今天的大部分基督徒对许多的违法现象还是敢怒不敢言,这样就会有负神公义的要求,也不能达到政府和社会的“违法必纠”的要求。我国的法治还不是很完善,前政府领导人邓小平告诉我们法治制度“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 我们不希望国家改变颜色,因此我们应该帮助政府完善法治。主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基督徒的祷告不是要废掉中国的法律,恰恰相反,我们是要来成全中国的法律。

  本书的目的就在于帮助基督徒更好地理解《圣经》中有关法律方面的教导,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帮助我们能成为一个更好的基督徒,成为一个更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本书主要的内容将是涉及《圣经》和中国的法律,但为了更好地、全面地理解法律,我们也会介绍一些外国法律,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并将中外法律作一些简单的对比。现在中国法律要与世界法律接轨,所以稍微了解西方的法律对我们会有帮助,中西法律各有长处,可以这么说:“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是西方民族的智慧和创造,其显著特点是主权在民、分权制衡、法制、多党制、议会制、普选制和限期任职制。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其主要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共领导、议行合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民族区域自治、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 透过比较,我们会更加理解我国的法律,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可看到我国法律一些不足的地方。极左人士试图将西方社会的法律一笔勾销,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这种态度是不科学的,人权是普世的,因为全世界的人都是同一个上帝所造。透过比较,也可给我们增添一点信心。外国基督徒所走过的道路或许可以给我们中国基督徒提供一个借鉴。外国基督徒为了争取、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曾作过,或正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外国基督徒能做到的,我们也能做到。

《邓小平文献》第二卷,第333页。

陈业宏: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 2000年,总序 2页。

 

  “法律”与“律法”的关系属于基督教社会伦理学的范畴。这是一个中国基督徒普遍感兴趣的题目,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但教会内部至今却还没有涉及这一课题的任何书籍。原因是不言自明的,首先是因为政府内部仍有强大的极左思维惯性,将一切泛政治化,使得我们基督徒不敢轻易来讨论这个题目,因为我们一旦涉及“法”这个题目,极左人士就会说有基督徒在反党反政府。同时极左思想认为,基督徒传福音会削弱政府的领导,最后会危害政府建立的根基。

第二,也因教会内部保守主义基要派的影响,认为我们基督徒不应关心政治,而法律在中国就是政治。“法与政治的关系最为直接,法有时被看做政治的一个方面。” 所以在中国,能在这方面给基督徒作参考的资料至今阙如。

第三个原因是,中国人的传统是不喜欢打官司。中国人遇到麻烦,宁可私下了结。有句俗话说:“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许多时候,基督徒也是如此,当遭到不公正的迫害时,宁可交点钱给迫害我们的那些人,想以此了难,但往往事与愿违,如果那些迫害基督徒的人,因着迫害基督徒反而可得更多的钱,他们就越会受到鼓励去迫害更多的基督徒,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财源滚滚,那么为什么不去抓更多的基督徒呢?严格来说,“私下了难”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属于贿赂罪。现在是到了一个非讲法律的时代不可了。我们应该宁愿将钱花在法庭,也不能将钱拿去贿赂贪官。

  笔者要在此特别声明:本人拥护目前在我国实行的宪法,本书不涉及政治,本书的目的只是在于帮助基督徒提高法治意识,而这点正是政府大力提倡的。

  笔者曾将本书初稿请教一些弟兄姊妹。许多为主坐过牢的弟兄姊妹的反应是,认为笔者是太书生气。他们说,中国的警察和法官在对待我们传福音这件事上哪会照法办事啊?有位弟兄说:警察抓他打他,对他明讲,“我是土匪,是合法的土匪。”还有一位警察对被抓的一位姊妹说,“我也知道你们没犯法,但这是上边的意思,我们也没办法,非得判你三年劳教。”的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会有一种“秀才见了兵,有理讲不清”的感觉。但警察、法官不讲法,并不等于我们就应该放弃我们的权利。这就像我们传福音,难道我们会因为对方拒绝福音而放弃传福音的特权吗?世人拒绝福音,我们照样传,警察不守法,我们照样争。而且争取权利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早期教会花了300年才争取到自己合法的地位。笔者相信,我们中国的教会用不了300年就可争取到自己的应有的合法权利。或许再有30年,我们就可有与无神论者一样的自由了。我们要求的其实不多,其他公民能享受的权利,我们也能享受,这就够了。

  许多的基督徒对中国的法治信心不足,平心而论,这是可以理解的。全社会中对法治无信心的决不只是基督徒这个群体,而是大有人在。但笔者认为,我们还是应该有信心,相信中国终有一天会最大程度上实行法治。这个信心首先是建立在对神的公义的认识上。同时,中国政府也更需要法治,因缺乏法治而受害最大的,不是基督徒,而是中国政府和整个社会,从刘少奇到今天的许多冤假错案,都充分说明这一点。中国加入世贸,说明中国政府是有诚意要走向法治的。我们要的是耐心,与政府一起推动法治,督促各级政府官员、公安干部、法院工作者守法。在本书付梓前,曾在小范围内推广,结果反映出乎意外地良好。例如,华中有一批家庭教会被抓,受了培训的成员就懂得使用沉默权,而有些服事了十几年的老同工都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最令人感到安慰的是,对他们表现的赞扬竟来自审讯的公安干警。公安干警说对保持沉默权的信徒怀有敬意,私下说,“这些信徒给我们省了许多麻烦。”言下之意是,如果你不保持沉默,说出了一些其他情况,例如是谁作的安排,那么他们就有责任去追查这个人,如果你保持沉默,他们也就省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务,皆大欢喜。

孙国华:《法律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3页。

  2004年下半年,海南岛一位弟兄因传阅“约与法”,被当地公安带走问话,达15天之久。据当地消息,这本小册子曾一度使公安紧张,有人曾想将此书定性为反政府。但公安反复研究了这本小册子后认为,这本小册子对社会有莫大好处,是一本难得的好书。于是决定释放这位弟兄,并告诉他,他可以在全海南去宣讲这本书的内容。

  同时也有迹象表明,宗教自由并不是不可能的事。在大城市,宗教政策就要宽松得多,例如在北京、广州、上海,有不计其数的家庭教会,当地政府大多持宽容的态度,很少去干预。如果有外国肢体去拜访他们,政府也从中协助。如美国著名布道家葛培理先生就去北京和广州拜访过那里的家庭教会,并在那里讲道。家庭教会领袖袁相忱、林献羔作陪并翻译。当地政府不但不干预,还协助。《北京新报》2001年11月9日有一整个版面报道家庭教会,题为:“北京信徒的家庭礼拜”,对一个家庭教会有相当正面的报道。在不少地方,基督徒都是公开在自己家里聚会,聚会人数甚至达到七八十。对基督教逼迫得比较厉害的地方一般都是相对来说小地方,如河南的南阳、方城,安徽的利辛、颍上,贵州的黔南和黔东南、辽宁的鞍山、新疆、云南等地方。这些地方还有相当多的土皇帝,天高皇帝远,破坏了宗教自由中央政府也难管。这至少说明,随着文明和法治的提高,家庭教会终会得到在社会上应有的合法地位。中国的基督徒应该知道,健全的法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而是通过普通人长期不懈的努力。这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方能成就。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为什么要懂法呢?遇到难题,去找个律师不就得了?是的,当我们遇到权利受侵犯时,我们可以也应该去找律师。但你自己懂法对你仍会有不小的帮助。律师就好像医生,你病了应该去看医生。但一些小病,如头痛,肚泻,手上一个小刀伤,你如果有些医疗常识的话,你自己可以去买点药就能医好。我们基督徒犯的都不是什么大事,有些问题完全可以自己解决。另外执法人员实际上也非常欺软,如果你懂点法,他就不敢乱来。例如警察常常会说:“请你到派出所去一下,我们想向你了解一个问题。”实际上,这是诱捕。如果你懂法,说请你拿出传唤证,没有的话,就在我家谈。这样警察就无计可施了。但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基督徒就乖乖地跟着警察去了派出所,结果一去就是莫名其妙地被关几天。同时你能懂法,对你去找律师也有帮助。律师像医生,医生里又分了许多不同的科,内科医生是不许开刀的。同样的道理,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懂如何打基督徒所面临的官司。

  这本小书是一个尝试性的开始。本书的作者在神学和法律方面并没有受过多少专门的训练,只是根据自己的阅读和经验来承担这份责任。好在这书的宗旨并不要求笔者提出太多的新意,只不过能东抄抄,西抄抄而已即可。本书能写成全赖圣灵保惠师的引导。毫无疑问,这本小书是献给那些甘心乐意为主吃苦的众弟兄姐妹,没有他们就没有此书。笔者还要向约书亚博士致谢,是他给本书提供了专业的修改。任何一个作者都希望其著作能流芳百世,但笔者的祷告恰恰相反,愿神使用本书只帮助部分人(越少越好),愿这本小书快快地过时,无人需要。本书过时之日,就是中国实现法治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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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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