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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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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第三章:中国的政教关系
    
第三章:中国的政教关系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政教关系是指各种宗教与政府的关系。世界各国由于历史与社会的不同,政教关系的模式也不同。根据社科院研究员佟旃的研究,基本上,政教关系有以下4种模式 :   

1、政教合一。宗教领袖可以兼国家首脑,在制定国家内外政策上拥有最高权威,国家把宗教教义与法典奉为所有活动的准则。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受宗教指导。政教同体,其他宗教是非法的。
2、政教分离。国家不支持、禁止和歧视任何宗教。国家不征收宗教税,也不向宗教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支持。政府不设宗教事务机构,也不干预宗教组织的事务。宗教组织不受政府的政治领导,也不能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和教育。政教关系完全由法律调节。
3、国教。国家承认某一宗教或教派为正统信仰及独尊地位,国家为宗教提供法律上的特权和财政上的支持。
4、国家指导宗教。宗教接受国家的政治领导和政治方针,国家承认宗教。国家行政部门管理宗教组织,宗教不介入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这是4种基本的类型,每类之中还可再划分若干小类,但这四类大致可以反映当今世界政教关系的主要模式。


家庭教会出版物《爱筵》总第九期“中国政教关系”,第42页

     

文章录入:
蒙恩
责任编辑:
无名
“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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