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常常喜乐,不住地祷告,凡是谢恩,因为这是神在基督耶稣里向你们所定的旨意.帖前5:16-18
爱筵-猶太人、希伯來人與以色列人
    
猶太人、希伯來人與以色列人

    作者:費保羅     更新时间:2006-4-14 

  猶太人、希伯來人與以色列人 
  猶太人、希伯來人與以色列人這三個詞都是指神的選民,但用法上還是有點細微的區別。特別是猶太人,在不同的時期,含義有所不同。
  在這三個辭彙中,最開始使用的是“希伯來人”,其意義是指一個廣義上的民族,“雅弗的哥哥閃,是希伯子孫之祖。”(創10:21)(以及見創世記10:24-31)。“希伯”是“希伯來”一字的字根,後來“希伯”的子孫不斷壯大,成爲“閃”後代的絕大多數成員。所以所有的希伯來人都是“閃”的後代。今天的亞洲人中許多也是“閃”的後代。在迦南地時,亞伯蘭就被稱爲希伯來人。(創14:13)在埃及時,約瑟被稱爲希伯來人(創39:14,17;41:12),對外邦人而言,所有亞伯拉罕的子孫都是希伯來人。在埃及,雅各的後代也都被稱爲希伯來人(創43:32;出1:15,16,19;2:6,7,11,13,18)。希伯這一稱號將神對亞伯拉罕的啓示與神和閃立約的應許聯繫起來,挪亞曾就耶和華與閃立約發出讚美(創9:26)。
在舊約時代,“希伯來”指的是一個民族。(創40:15;出5:3;7:16;9:1,13;10:3;21:2;申15:12;撒上4:6,9;13:3,7,19;14:11,21;29:3;耶4:9,14;拿1:9;)在新約,希伯來人是專用來指那些沒有受希臘文化影響的猶太人(見徒6:1;林後11:22;腓3:5)。
  有人認爲猶太語最開始時是迦南的一種方言(賽19:18),但後來被稱爲猶大語或猶太語(王下18:26,28;代下32:18;尼13:24;斯8:9;賽36:11,13)。在希臘和羅馬統治期,猶太語又被稱爲希伯來語了(路23:38;約19:13,17,20;徒21:40;22:2;26:14;等)。在不同的時代,語言的名稱有些變化,但神話語的意思是不會改變的。
  猶太人原只指猶大國的一個成員(一個支派),但是逐漸的,這個詞獲得了更爲廣闊的意義。在南北分裂期,猶大支派在南國佔有壓倒多數的優勢,所以南國又叫猶大國。後來不管是不是出自猶大支派,凡住在南國的公民就都叫猶太人了,從這時開始,猶太人一詞便常常提到了。猶大南國也被稱爲“猶大家”,這個“家”主要由三個族組成:猶大、利未和便雅憫(或許也包括西緬支派)
  北國保留了以色列的名稱,也叫“以色列家”,主要由約瑟的支派組成,又叫“以法蓮”,是約瑟的支派的主要組成部分。北國和南國被擄不同,從聖經中看不出北國的被擄者回到過以色列,回到迦南地的都是猶太人——即南國的人。這也是爲什麽新約中的以色列人都叫做猶太人,後來被羅馬帝國擄到歐洲去的都是猶太人,這是爲什麽猶太人就成了以色列人的代名詞。
以色列這個詞原本純粹是表達國家概念,在舊約中,以色列包括了所有的十二個支派,但現在卻不易讓人明白,因爲大部分的支派都已消失,所以大家就以爲猶太人是十二支派中唯一的幸存者。但是根據聖經中的預言,最終以色列還是要包括所有的十二個支派,形成一個大團圓。
總結:希伯來意義最廣,“雅弗的哥哥閃,是希伯子孫之祖。”(記住,許多亞洲國家的民族是閃的後代);以色列指的僅僅是雅各的後代;猶太人的含義非常嚴格,僅指猶大南國的人們。
 
“新約”中的收養
  新約聖經所說的收養是以猶太習俗爲背景,而不是根據羅馬的律法;前者將家庭的利益賦于養子,後者的主要目的則是延續領養者的家系。這個觀念只在保羅書信中出現,所指的是神按他白白的恩典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使他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4:5)。神這樣做的目的及結果就是使人從奴役改變爲兒子的身份(加4:1起)。這是神從創世以前所預定的計劃,是藉著耶穌基督的工作而完成的(弗1:5)。「阿爸、父」的呼叫(羅8:15;加4:6,上下文論及收養),可能是奴役獲得兒子身份後傳統的呼叫。神的養子擁有家庭成員一切的權利,包括進到父面前與基督同作後裔的權利(羅8:5,7)。聖靈的同在,即是使人擁有神兒女身份的媒介(羅8:14),也是其結果(加4:6)。然而,不論神兒女的養子身份是如何完全,仍要等到萬物脫離敗壞的轄制時,這收養才能最終體現(羅8:21起)。
神的「收養」意味著恩典的施予,這可從以下的記載反映出來:約翰告訴我們,信神的人「成爲神的兒女」(約1:12;約壹3:1-2);浪子被父親接納,享有兒女的一切權利(路15:19起);耶穌再三稱呼神爲信徒的父(太5:16,6:9;路12:32)。
 
悅納,收納
  「悅納」(accept)、「悅納了」(accepted)、「可悅納的」(acceptable)與「悅納」(acceptance),是對多個同詞源的希伯來文與希臘文字$的翻譯。通常神是接納者,而被接納的可以是敬拜者的供物(詩119:108)、他的禱告(創19:21)、他整個生活的趨向、特別是他本人。聖經的教義與異教的觀點很不同,表面神接納某人的祈禱及供物是因那人本身可蒙接納。所以經上說「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創4:4-5)亞伯的供物蒙悅納,證實亞伯本人已蒙悅納。藉著他所獻的供物,「得了稱義的見證,就是神指他禮物作的見證。」(來11:4)神警戒該隱說,若他的生活得蒙悅納,其供物也必蒙悅納(創4:7)。
  舊約的先知所斥責的一個觀念,也是世人所喜愛的想法,就是神會因著接納人正確獻上的禮儀崇拜,而樂於接納那人。先知們不斷肯定的是,神的法則剛好相反——唯當獻祭的人蒙神悅納,其供物才蒙悅納(何8:13;瑪1:10、13)。整本聖經的教訓都強調神不會因爲人的社會地位或重要性而接納他,他不徇情面(加2:6)。這是所有人都要學效的德行。可是,一直到哥尼流的事件之後,早期教會才認識到這個真理,就是神並不要求人必須是猶太民族或受割禮,然後才容納他(徒10:35)。
  蒙神悅納神所要求的善行,不能在任何一處虧欠他的完全,只有恒心行善的人,才能照他所作的獲得永生爲回報(羅2:6-7)。但沒有人能達到此要求,全世界的人都因罪虧欠了神的榮耀(羅3:9-23),惟有主耶穌是蒙悅納的,惟有他配得神的讚賞:「你是我所喜悅的」。

  以西結預言神要使罪人蒙他悅納(結20:41,36:23-29)。藉著與基督聯合,蒙他賜與義(羅5:17),信徒才得以蒙神悅納。這是神的作爲,借著他的恩典,使我們「在愛子裏蒙悅納」。(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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