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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常常喜乐,不住地祷告,凡是谢恩,因为这是神在基督耶稣里向你们所定的旨意.帖前5:16-18
爱筵-词解释
    
名词解释

作者:某弟兄        更新时间:2006-4-14  

  魂游象外
  希臘文ekstasis一字(字面意義「站于外」或「被置于外」,即不在正常的心理狀態之下),在徒十10、十一5及廿二17給翻譯為「魂游象外」,是人看見異象的一種狀態。從沒有人詳細解釋魂游象外的狀態,但它意味著當事人擱置了正常的意識及知覺。sanw rim這個奇怪的希伯來字只出現過兩次──創十九11及王下六18,兩處都譯作「眼目昏迷」,顯然是指一種恍恍惚惚的催眠狀態。
  患難,苦難,災難
  希伯來原文字是s r ,其根本意思是「狹窄」(參:民二十二26)或「被緊壓」(伯四十一15),由此引申的象征意義為艱難處境,因而意味困苦、悲痛、苦難(申四30﹔伯十五24﹔計卅二7﹔賽六十三9﹔拿二2)。七十士譯本用了thlipsis(動詞thlib )來翻譯所有具這意思的希伯來字,其基本意義是「厲害的壓縮」、「收緊」、「擠壓」(如葡萄)(參:太714﹔可三9)。拉丁文tribulum(軋谷用的 子)一字也有這類意思,而這就是英文‘tribulation’一詞的來源。聖經中有關患難的經文大都是指神的子民所受的苦難。然而按聖經的理解,這種苦難的核心要素,是彌賽亞的thlipsis這一奧秘(西一24﹔啟一9﹔參:賽六十三9)。彌賽亞的子民所受的一切患難都要從這角度去看。
1、基督所受的患難是基督徒群體經驗的模范及藍本。因此患難是無可避免的,也是我們可以預期的(太十三21﹔約十六33﹔徒十四22﹔羅八35,十二12﹔貼前三3-4﹔貼后一4﹔啟一9)。舊約時代以色列遭患難,新約中教會也有相應的患難(來十一37,十二1)。這種患難尤其是使徒的遭遇,他們獨特地展示了作門徒的受苦之路(徒廿23﹔林后一4,四8、17,六4﹔弗三13)。
2、基督子民所受的患難在某個意義上是參與基督的患難(西一24)。在這新約教訓的背后可能是所謂「彌賽亞的苦難」這種觀念,就是在神的救贖計划尚未完成之前,義人所要受的苦難的總數。
3、基督子民所受的患難有助于促進他們道德上的改變,使他們更像基督(羅五3-4﹔林后三18及四8-12、16-17)。具體來說,基督徒經歷過患難后,就能安慰有類似遭遇的人﹔這樣,受苦的經驗便促進群體的建立(林后一4-5,四10-11﹔西一24﹔貼前一6-7)。
4、基督子民所受的患難具有末世意義﹔他們屬于王國的世代、末后的王國。這樣,他們見証了王國的到來及臨在(太廿四9-14﹔啟一9,七14)。在基督再來、王國最終完成之前不久
,這些患難將會加劇(太廿四21﹔可十三24﹔貼后一5-6﹔提后三1-2)。

  公會(猶太人議會)
  從基督降世之前直到基督在世的時代,公會是猶太人在耶路撒冷的最高載判所,也是一些較低等裁判處的名稱。在新約,公會是指猶太人的最高法庭(太廿六59﹔可十四55﹔路廿二66﹔約十一47﹔徒四15,五21起,六12起,廿二30,廿三1起,廿四20)或指任何法庭(太五22)。

Ⅰ.歷史
按傳統的說法,它源自輔助摩西的七十長老(民十一16-24),據說后來以斯拉在被擄回歸后將它重組。由于波斯人給予猶太人處理地方事條的權柄(拉七25-26,十14),以斯拉記(五5、9,六7、14,十8)里的長老和尼希米記(二16,四14、19,五7,七5)里的官長所組成的一班人可能跟日后的公會雷同。后來希臘人允許猶太人成立「議院」,這機關由長老、貴族、祭司組成,是國家的代表。
  在羅馬政權之下,這組織享有很廣泛的權力。稍后,這個地方議會的名稱用于擁有更大權力的耶路撒冷議院上﹔到了主前第一世紀末,這議院被稱為公會。后來公會的權力擴展至整個猶太地,不過在希律(主前37-4)執政時,這權力給大大削弱了。在巡撫(主后6-66)的監管下,公會享有廣泛的權力,整個猶太的內政都在它掌握之中,甚至散居各地的猶太僑民亦承認它的地位(徒九2,廿二5,廿六12)。然而從大希律的兒子亞基老之時開始,公會的直接范圍只限于猶太地之內,所以當耶穌在加利利時就不受它的控制了。當然,在猶太地亦有地方性的權力機構可以審斷案子,并向中央呈報某些案子。太五22、十17和可十三9所提到的公會,都是指一些地方法庭﹔這些法庭至少由七名長老組成。在一些大城市中,長老的數目可增至廿三人。

Ⅱ.組成與結構
  公會的結構歷經修訂。它最初的成員主要是撒都該派的祭司貴族,由于希律偏愛法利賽人,并欲限制撒都該人及貴族的影響力,公會內撒都該人的勢力遂逐漸減弱,法利賽人則具更大影響力。在新約時代,耶路撒冷大公會的成員包括眾大祭司(即現任大祭司及曾任大祭司的人)、特權家族(大祭司由此而出)的成員、長老(在百姓和祭司之上的支派領袖或家族領袖),及文士(即律法專家)。整體來說,公會是由撒都該人和法利賽人所組成(太廿六3、57、59﹔可十四53,十五1﹔路廿二66﹔徒四1、5起,五17、21、34,廿二30,廿三6),成員都稱為議士(可十五43﹔路廿三50)。
當時的大祭司是公會的議長(太廿六57﹔徒五17起,七1,九1起,廿二5,廿四1)。例如在公會審訊耶穌和保羅時,該亞法和亞拿尼亞分別是議長(徒廿三2)。看來大祭司在較早時期擁有無上權威,只是這權威到后來稍受抑制。委任的方法也由世襲而變得政治化﹔退任的大祭司與他的親密伙伴(如守殿官)更構成「官府」(約七26﹔徒四5-8,等等)。

Ⅲ.裁判權的施行
  在基督的時代,公會施行裁判權的范圍相當廣闊。它不但依據猶太律法處理民事訴訟,而且在某程序上亦會審理刑事案件。它擁有行政上的權力,可以自行差遣執法人員搜捕疑犯(太廿六47﹔可十四43﹔徒四1起,五17起,九2),并有權利審理那些不牽涉死列的案件(徒四-五)。死刑的案件都要經羅馬巡撫確認(約十八31),雖然一般來說他的判決都按照公會的要求(根據猶太律法,公會有權判處人死刑)。不過有一個例外,如果外邦人越過聖殿內院與外院的分隔而進入了內院的范圍,公會便有權將違例者判處死刑(徒廿一28起)。這種由羅馬官員所頒的特許權可以擴展至其他以行動或言語(例如司提反,徒六13-14)冒犯聖殿的人。在新約的記載中,公會唯一正式判處的死刑就是主耶穌的案件,不過這次死刑的執行是經羅馬巡撫審批的。司提反的案件則多少涉及群眾非法暴亂的成分。
耶穌被控褻瀆神(太廿六57起,約十九7),彼得和約翰被控教導百姓錯誤的道理(徒四),保羅被控違反摩西律法(徒廿二-廿四)。這些無疑都是宗教事務。不過理論上公會的權力是受到制衡的,因為羅馬人保留了干預的權利,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不理會猶太法庭而處理任何事務,徒廿三所記保羅被捕一事就是一個恰切的例証。一個頗合宜的看法是,公會的職責主要涉及兩個范疇:政治(行政與司法)及宗教。

Ⅳ.審訊程序
  根據傳統說法,公會有特定的集會時間與地點:地方法院是在每周的第二和第五日,耶路撒冷的公會也在特定(今日不詳)的時間開會。他們在節期和安息日則休會。審訊有一定的程序:公會成員圍坐成半圓形,有兩名法庭書記在場,一個負責記錄無罪票,另一個負責記錄有罪票。在審訊涉及列刑的案件時,成員先提出犯人無罪的論據,再提出有罪的論據。人若發言支持犯人無罪,便不能改變立場,但曾發言支持「有罪」者卻可以改投「無罪」票。門徒可以提出意見附和「無罪」立場。公會可在審訊當日宣判犯人無罪,但若罪名成立,則要留待第二天才可宣判。投票的時候,公會成員要站立,從最年幼的開始表決。無罪的判決只要超過半數即可成立,有罪的判決則要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數才算通過。以一個廿三人(合法人數)的裁判團為例,若有十二人投票贊成無罪,十一人投示贊成有罪,疑犯便可獲釋﹔但若十二人贊成有罪,其余十一人反對,那么裁判團的人數必須多增二人,然后再行表決,這個程序可以不斷重復,直至裁判團的人數進至七十一人,或無罪的判決成立為止。在這么難以決定的案件中,公會先假定犯人是無辜的。事實上,公會在所有情況下總先假定被告無辜。
  根據以上的審訊程序,很多學者都研究耶穌受審的合法性﹔研究的結果相當清楚,就是有証據顯示那是一次不公平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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