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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常常喜乐,不住地祷告,凡是谢恩,因为这是神在基督耶稣里向你们所定的旨意.帖前5:16-18
    
與時俱進

         更新时间:2006-4-14 

 只要不存在偏見,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我國在近幾年在各個領域所取得的令人驕傲的成績。不說申奧成功,光看這幾年的經濟發展,就知道國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而且這些成就是在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日本、歐美、南美經濟不是崩潰,就是滑坡的景況下取得的。海外一些所謂專家聳人聽聞地預言,中國經濟會走向崩潰,但春節一過,民工們所展現的熱情足以證明中國還可更上一層樓的廣闊前景。在宗教環境而言,大家也感到了進一步的寬鬆,各種研究宗教的書籍在發行,海外一些優秀作品得到引進,因傳福音而被抓的消息不似往年那麽頻繁。法治在穩步獲得公民的越來越大的信任,這就預示著政府在人民中的威望越來越高。三個代表中,政府要“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獲得社會各階層人士的稱慶,基督徒也覺得他們的利益也許最終能被“代表”。總之,我們認爲中國在一天天邁向更爲開放。
在這麽吉祥背景下,最近北京市政府就宗教事務出臺了一個新的政策∶《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但2002年初就已在北京流傳)。(以下簡稱《條例》)這雖然是一個地方性的政策,但因北京是中國的政治文化中心,這個條例將有著重要的示範效應。我們應該看到,在全國各省,同時瞭解法律又瞭解宗教事務的人才是少之又少,因此其他省份制定類似的條例時無疑將參考北京的《條例》,甚至是照搬。事實上正是如此,如江蘇省最近也出臺了一份“宗教事務條例”,幾乎就是北京版的克隆。在許多人看來,北京的任何動作都有著中央政府的暗示與支撐,所以解讀《條例》就不僅是一個地方性的關注,而是有著牽全身的重要性了。《條例》既然是針對宗教,所以我們基督徒認真的閱讀和理解就不是可有可無的事了。
在宗教信仰自由範疇裏,在過去二十餘年中,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的相關政策有一條總的線路,那就是在“放”與“管”之間徘徊,有時偏向於“放”,有時偏向于“管”,更多的時候是猶疑不決,因爲政策本身是模糊的。這“放”與“管”又因中國的幅員遼闊而不定,有的地方喜歡“管”,大多數地方是越來越“放”――很多時候是心有“管”,而力不足。總的來說,河南省、湖南省、新疆、雲南和貴州的農村、上海市管得較緊,浙江,海南島等地較松。嚴打期間緊,雷風之後寬(一陣雷一陣風後)。各省直轄市都有類似的《條例》,《條例》的目的不在“放”,而在“管”。但類似《條例》政策執行的程度完全因時因人而定,中央政府似乎也對這種操作滿意。各級政府與家庭教會都在小心翼翼地互動,因爲對家庭教會管得太嚴必影響改革開放的初衷,政府的臉面過不去;家庭教會太激進,恐怕會引起政府官員的憂慮。可以說政府與家庭教會都在摸著石頭過河,這就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既然政府都不知任何辦是好,所以就出臺了《條例》一樣的政策,因爲政策不像法律,能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於大局無大礙。
既然各省直轄市都有了自己的《條例》,那這次2002年11月版的北京《條例》有什麽新意沒有?以下筆者對這《條例》作些粗淺的分析。
首先,毫無疑問,這樣的條例是針對家庭教會的。有人以爲《條例》是爲了打擊像法輪功一樣的邪教。這是誤解,因爲對付法輪功用的是反邪教法。
通觀《條例》,可以知道政府宗教政策的前提依然不變,嚴格來說,家庭教會都是非法的,而《條例》所針對的物件就是家庭教會。按照《條例》,任何聚會的地方、組織聚會的人員都得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誰可以得到政府的批准?那只有一家,就是“三自”教會。然而在北京城內,至少活躍著上千間家庭教會,連北京的報紙都對此作過相當正面的報道。如果這《條例》要不折不扣地執行,這些家庭教會就面臨著關閉的可能,這恐怕于情於理於法都行不通吧。
首先,於情不通。如果要關閉上千的家庭教會,那要傷害多少基督徒的心?目前社會一片祥和,基督徒都爲政府的開明叫好,政府又何忍去傷這麽多人的情。政府要關閉這麽多家庭教會,除了收上來一點罰款外,得不到任何益處。而政府失去的將是人心,這是錢買不到的。約一年多前,北京公安局秘密關閉了房山的一處家庭聚會,但此事一夜傳遍京城。北京市內家庭教會對此議論了大半年,當然都是對北京市政府的牢騷。
第二於理不通。什麽叫做“理”?“理”不是高深的道理,而是常識。人不是光靠食物生存,人需要信仰,這是常識。如果學雷鋒真能取代效法耶穌,那也罷了。但雷鋒不能構成信仰,至多只是一個榜樣。在經濟浪潮中,人們更願意學的,報紙更願意宣傳的是百萬富翁,而不是雷鋒。“百萬”是什麽意思?那不過意味著食物住房好一點,並不能滿足人民的根本需要。人民需要終極關懷,也就是信仰。北京政府要管到人們腦袋裏的信仰是違反常識的事,是文革的復辟。
        第三於法不通。「愛筵」第二期曾刊載一篇文章,題爲“一個基督徒的法律觀”,這篇文章論證說:基督徒能不能不參加“三自”而存在呢?其實,目前的法律已作出了明確規定。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了劃時代的歷史文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代表我國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該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也通過了這項法律。我們來看該公約第十八條:“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根據這一條,家庭教會的聚會最多可算是一種“秘密地禮拜”。秘密禮拜,就是不讓人知道的一種活動。而且這裏特別提到是可集體禮拜,集體者,多人也。根據這一條款,家庭教會的聚會都是合法的。但實際上,家庭教會基本上都是公開的,我們也願意公開。許多家庭教會之所以轉入地下,完全是因爲遇到了一些不公正的待遇。
可以說,《條例》趕不上時代,還有著文革時代的陰影,於現代法不通。
現代社會制定法規法律有一個基本的原則,那就是不能侵犯人的基本權利。例如你不能制定一個法規,只允許人在家吃飯,不能在外吃飯。人在何處吃飯是他的基本權利。這道理雖簡單,也不見得人人都明白,特別是一些制定法規的人。北京的《條例》就是明證。該法規第27條就是這樣的意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外進行傳教活動”。我在家勸客多吃一口飯,在外勸客多進一道菜,在家勸人勤讀經,在外勸人常向善,這幹卿何事?按照聖經新約記載,耶穌基督的大部分傳教活動都是在宗教場所外進行的。所有的使徒也是如此。北京人可以赤著膀子在外紮堆下象棋,說張三家長道李四家短,而基督徒卻不能在公共場所讀經,或告訴人們要互相相愛,不要犯罪,如果這樣做,要被罰款2萬元(見第四十八條)。你說這《條例》是不是管得太寬了?
        規定信徒只能在教堂裏活動,使我想起了中學學的歷史,清政府規定外國人只能在五個城市活動。一個政府要管制外國人還說得過去,現在中國的基督徒卻像百年前在中國的外國人,只能在這裏、只能在那裏活動,叫我們暗暗發笑。在絕大多數地方,目前外國人只能呆在三星級或三星以上的賓館中,但北京政府最近通過法案,外國人可以呆在任何賓館,甚至招待所。北京政府能不能再開放一點,讓我們也能隨便聚會?
第三十九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所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這裏提到的規定是什麽?政府有責任將之公佈。我們查遍了中國國家圖書館也找不到“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按照法學精神,沒有公佈的法律、法規或規定則不能要求大衆去執行,因爲那不是法律。而我們所知道的是,三自年年接受海外大量的捐贈。(見「愛筵」總第五期44頁)
對於自由傳道人的罰款可以高達3萬元,但對於干涉宗教自由的違法單位或個人的懲罰是什麽?是“責令其改正”。(見第四十四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爲什麽不對那些同樣違法的單位或個人處以高額罰款?可能違反宗教法規的有兩個實體,一是信徒,二是執法機關和一些行政部門,相對而言,信徒是弱勢群體,行政單位是強勢群體,照理說,如果是犯了同樣的法,強勢單位應該接受更多的處罰。
《條例》生效後,北京,乃至全國引起了許多家庭教會的議論,大家生怕又會來一輪新的運動。照筆者看,《條例》的政治性意義大過法律性意義,我們相信北京市政府在執行這樣的規則時一定會慎之又慎。那麽一定會有人問了,既然明知這樣的條例很難實行,那爲什麽還要推出呢?這樣的條例還是有一定的道理。首先並不是每一條都成問題。例如,不許外國人擅自在中國設辦事處,擅自招收神學生,擅自傳教等等,這還是應該的。相信我們家庭教會中絕大多數的人也是衷心擁護。作爲實力尚未達到一流的國家,對外多留一個心眼是應該的。就連美國現在對伊斯蘭教的國家也是防範有加。據說美國對共產黨員入境也會作特殊的記錄。不管外國人來的動機是好是壞,國家機關有一套自己的準則是理所當然的。待中國走向一流或二流強國時,政府就用不著草木皆兵了。就像唐朝,政府自信,根本不在乎人們腦袋裏的事。一個不自信的政府,一個獨裁者,如文革,就會天天要想知道人們腦袋裏在想什麽。另外,說它的政治性意義大,就在於,萬一政府覺得家庭教會走得太遠,政府便有條例可遵行,免得到時候自己被動。或者說,政府覺得家庭教會頭上要有一個緊箍咒。
 ?? 《條例》較之以前的規章制度有一個主要的改變。以前的條文對於違規者,作出的處罰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說有可能被判刑。實際上,很多的是被送勞教。現在《條例》作出了重大的改變,對違規者一律處以罰款,從500元的下限到30000元的上限。也沒有提勞教、判刑之類的懲罰。基本上,家庭教會的事務是放在行政法的框架內處理,相當於以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的範疇,不知道這是進步還是退步。但是30000元對任何人來說都不是小數目,北京的平均收入也就是一人一萬出頭一年,30000元足以將一般家庭罰得傾家蕩產。如果將此條應用到北京郊區農村,那更是難以想像。江蘇省最近通過的法規也是給人以高額罰款,達20000元。江蘇的平均收入不高,這樣的罰款無人能承擔。北京《條例》的起草者所想要傳遞的資訊大概就是這種威懾力吧。 
不過對於看聖經重於自己性命的基督徒,這點罰款又算不了什麽。他們交不起罰款,面臨的無非是坐牢。他們說,文化大革命我們都見過了,經歷過了。言下之意已再明白不過,不怕坐牢。重罰如同兩韌的劍,即會傷到家庭教會,也會傷及北京市政府的形象,這是雙傷。採取更爲開放的政策,基督徒喜樂,對國家更加效忠;國家也能吸收更多人才,這是雙贏。 

  我們最後一點感想是,既然這樣的《條例》針對的物件主要是家庭教會,我們希望我們的政府能在出臺這樣的政策之前能將草案給大家過目、商量及修改,而不是閉門造車。最近民航票價、鐵路票價都要舉行聽證會,一個關係到上百萬人的條例卻不經過聽證會,這難道是與時俱進?與時俱進的標誌不是又建了一座摩天大廈,而是法律及法律的制訂是不是合乎憲法。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北京市政府缺乏既精通法律法規,又熟悉宗教的專才。定出這樣的《條例》帶來的更多是尷尬。另外有人說,這《條例》的本意不是爲難家庭教會,因爲家庭教會也可以去政府部門註冊。果真如此,那政府就先應有一個相關的法律或政策出臺,允許家庭教會註冊而合法化。北京有個天真的傳道人跑到宗教局要註冊一個家庭教會,宗教局說你去找“三自”,他跑到“三自”,“三自”說這是宗教局的事。於是他這個皮球被踢來踢去幾次後就泄氣了,當然嚴格來說,家庭教會本來就是合法的,是《條例》讓人感到家庭教會是非法的。也就是說,我本來是個好人,但有一個人卻定下一個土政策,定義我爲壞人,我當然不會服氣。這就是《條例》帶來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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